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一審宣判

日前,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一審宣判。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酒後(經鑑定血中乙醇濃度為:117.5mg/100ml)駕駛“夏利”牌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行駛至達茂旗百靈廟鎮 “加氣站”路口處被達茂旗交管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達茂旗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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