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這幾天,鮑某某疑似性侵“養女”的話題持續燃燒。很多人認為鮑某某和女方勢力相差懸殊,鮑還具有中美兩國律師執照,擔心鮑會鑽法律的空子,最終逃脫法律制裁。上市公司高管、性侵“養女”、公安機關未查處,這些關鍵詞疊加在一起,毫無疑問會激發公眾的強烈同情和質疑。在有些個案中,只有這種輿論的關切才能倒逼案件真相、求得個案公正。

不出所料,輿論起來之後,煙臺警方很快發佈通報,宣佈將組成辦案專班,重啟本案調查。法律事實是相對的,是由證據拼湊出來的,而證據不會自動到案,要靠辦案人員人為去收集。查與不查,查到哪一步,調查的力度往往直接決定著調查的結果。雲南李心草案,最初警方也是不予立案,後期卻查出了多個罪名。北京雷洋案,最開始警方聲稱其死於心臟病,後期檢方介入調查後才查明其實際死於胃內容物溢出導致的窒息。輿論沸騰至此,相信煙臺警方一定會窮盡全力,客觀的還原出案情真相。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目前,李某某和鮑某某各執一詞。女方聲稱其遭到了監禁、控制和持續性侵,而男方則堅稱雙方是戀人關係,發生關係是出於自願,女方屬於“恩將仇報”。雙方也都向媒體公佈了各自的一些證據,但這些證據總體上都是碎片化的。雙方的說辭大體勾勒出了兩人關係的輪廓,但論斷罪與非罪,還需要警方更全面、更深入的調查,包括大量收集兩人生活交往的細節和蛛絲馬跡。在最終調查結論出來之前,偏信某一方的說法可能會有預設立場之嫌。

女方聲稱自己與男方之間是收養關係。但法律上的收養關係跟婚姻關係一樣,都實行要式登記主義。如果未經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係。況且鮑某某和李某某之間的年齡差距根本不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因此“養女”身份在法律層面是不成立的。當然,這並不排斥兩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供養關係。有媒體報導鮑某某對李某某有大量的金錢給付,事實上承擔起了李某某的學業和生活支出。一般而言,兩性關係如果滲入金錢因素,在法律上認定上會變得格外複雜。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跟已滿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只要對方出於自願且不屬於賣淫嫖娼,法律是不能介入的。如果一方不自願,被性侵,就需要法律介入。但法律制裁必須要有證據。關於強姦案,需要完成兩步證明:第一步,證明兩人發生了性關係;第二步,證明發生性關係違背女方意志。對鮑毓明案,不妨按照這兩步進行初步的分析。

第一步的證明,相對容易。只要提取了體液、毛髮等就可以證明。但也要及時收集,時間長了證據照樣會湮滅。這個案件中,鮑某某對於雙方發生過性關係這一點並未否認,因此只要雙方在警方留下承認的口供,證明任務就已經完成。難點在第二步。證據很難拿到。除非有目擊證人、監控、錄音、傷痕等,否則很可能要靠男方自認。包括微信、短信、電話錄音中的自認以及警方筆錄中的自認。但如果男方咬定是雙方自願,那麼單憑女方說法就很難定罪。司法實踐中,有時候需要藉助一些間接證據來輔助判斷。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比如,兩人的日常關係如何?雙方之前的聊天內容都有哪些?發生關係的時間、地點有何特點?一般而言,陌生人在隱蔽或露天場合,強姦概率較大。如果是女方深夜去到男方家裡或者一同前往酒店,一般傾向認為是自願概率較大。如果是酒店,那麼進出酒店、電梯的神情也可以幫助判斷。此外,女方報案的時間和動機也是警方考慮因素。比如是及時報案還是事隔很久才去報案,沒有第一時間報案的原因是什麼,報案前女方有無提出利益訴求、報案後雙方是否還有繼續交往、報案前後女方是否具有人身自由等。劉強東案,結合上述細節就足可以幫助警方做出判斷。鮑毓明案,目前看來仍是撲朔迷離。

違背女方意志的手段,既包括肢體暴力、語言威脅,還包括利用不法侵害或特殊地位進行脅迫。比如以公佈裸照或不雅視頻相威脅,強行發生性關係就屬於強姦。另外,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不過,這裡的“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仍要求發生性關係違背女方意志。這個《意見》的作用不是改變了強姦罪的定義,而只是對強姦罪法條中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進行了細化解釋。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表面上的不反抗,不等於沒有違背女方的意志。比如跟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即便獲得了女方同意,仍一律按照強姦罪進行定罪處罰。原因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性自主能力不足,其性處分的意志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事先未經女方同意,用酒灌醉或用藥迷暈後發生性關係,司法實踐中也認定為強姦。如果使用PUA手段,先進行洗腦和精神控制,然後發生關係,也有可能構成強姦。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即便雙方是情侶關係甚至夫妻關係,一方使用暴力、脅迫的手段在根本違背女方意志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也有可能構成強姦罪。也即,認定強姦既要考慮兩人長期關係的大背景,又要考慮具體某次性行為的特殊情境。也即,即便鮑毓明與李星星之間是“戀人”關係,只要某次發生性關係是基於強迫,仍可能構成強姦。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鮑某某答應供養李某某後,儘管這不是法律上的收養,也未必構成法律上的監護,但認定其屬於“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應該沒有太大問題。關鍵是,鮑毓明有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特別是鮑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對李某某實施洗腦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點調查。目前公開披露的事實中,部分對女方有利,也有部分對女方不利。對這個問題的調查和認定,或許是本案法律適用的核心關鍵。

強姦案件的認定是世界性司法難題。難就難在,證據難以收集,事實難以認定。美國球星科比、中國企業家劉強東和演員高雲翔都曾被控性侵,但最終都無罪脫身。在法律上,無罪的原因就是缺乏足夠的證據。不可否認,有很多真實的強姦案件,因為證據不足導致兇嫌逃脫法律制裁。證據證明標準過高固然對女方不利,但證據證明標準過低也可能會為女方誣告提供可趁之機。司法史上有太多誣告強姦的例子,甚至有的拿誣告強姦來進行敲詐或要挾。一旦被控告,男方要證明自己無辜同樣不容易。就算最後成功脫罪,也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價,很多人的事業就此斷崖式下跌。因為哪怕法院判決無罪,公眾還是會懷疑。

疑似性侵“養女”案,鮑某明被追責的可能性有多大?

不放縱壞人,不冤枉好人,願景很好但有時候很難做到。羅翔教授公開呼籲引進“濫用信任關係剝削性利益罪”,在立法中直接規定:如果行為人與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如果能在立法上做出這樣的修正,那麼類似鮑毓明這樣的案件就會迎刃而解。從梅根法案到熔爐法案,都證明典型個案可以推動國家立法完善。就此而言,鮑某某案對於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少女問題,可能產生超越個案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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