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眼多排除土地上的妨礙物


2019年4月26日,四川海地達實業有限公司李總焦急萬分在獲准土地上(綿陽市遊仙區仙海工地)遇到當地村民車某, 用堆放蜂箱等物品, 阻礙公司進行施工, 已協商多次無果。

李總預想, 通過市公證處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後, 組織人手將堆放的蜂箱等物品, 全部推走。市公證處接受委託後, 收了5000元保全費,對車某的蜂箱物品等實行了證據保全。但車某沒有半點想搬離的意願, 李總聽說有一法律服務所一主任, 打官司經驗多, 外界評價他為"板眼多"。就這樣決定, 先找"板眼多"諮洵一下, 目前的難題怎麼辦?

李總找到板眼多後, 在一茶樓座下, 板眼多聽了李總將目前面臨的緊急情況敘述了一下, 板眼多迅速作出以下方案供李總參閱:

一、 雖經市公證處對本案作了證據保全, 但你們不能直接將蜂箱等雜物用推土機推出。因為出現其他糾紛, 你們還得擔責。

二、 雖然走起訴要花費訴訟費、保全費及代理費, 但起訴是目前唯一合法途徑, 阻礙物一定會被清除。這種案件採取簡易程序審理即可。

李總說: 我們需要的是快速撤除阻礙物, 你說的簡易程序是多久?

"簡易程序由一個法官和一個書記員組成,三個月以內結案, 這是法律的規定。"

李總說: "我們就請你, 採用訴訟方式儘快結案。"

板眼多接受委託後, 經查證, 取得以下證據:

1, 公司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車某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明。

2,<< 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明公司取得的時間是2015年5月5日;<<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證明公司取得的時間是2019年4月19日, 開發地點在綿陽市遊仙區仙海風景區仙海湖南岸A宗地, 用地面積4萬多平方米, 用地性質為居住用地, 項目名稱為海地達. 海珀瀾山三期。

板眼多迅速寫好民事起訴狀, 案由定名為排除妨礙糾紛, 請求是判決被吿立即撤除在原告所擁有的<>範圍上搭建的蜂箱簡易房及物品。

在遊仙人民法院起訴後, 法院決定本案先行調解。經傳票通知原被告到庭, 被告出具<>、<>兩證, 法官愣了, 板眼多也愣了。

很快,板眼多提出: 政府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被告兩證為什麼未收?

法官緊接著提出, 原告需到政府查清是怎麼回事? 給你們五天時間, 到時準時開庭。

板眼多與原告方商議: 板眼多提出如果是政府的原因即未給被告拆遷補償款, 還有可能告政府; 原告方提出我們絕不會告政府, 因為我們從事施工, 還要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那就等取了證, 再定下面怎麼走?

板眼多下來後, 到被告居住的村委會調查, 結果: 村委會出具: 仙海區沉抗鎮徐家橋村六社召開統徵統轉及養老保儉有關會議整套資料, 並蓋了公章。又到仙海區徵地拆遷安置辦公室取了土地徵收補償協議相關資料, 完全能證明被告已領土地的各項補償款。並且, 取到了被告的承諾書:

"本人在本社<>設置蜂場, 在仙海開發建設中須拆除

板眼多排除土地上的妨礙物

時按政府要求蜂場無條件拆出。

(時間2016年6月23日)

承諾人: 車某

綿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仙海區分局蓋了章。

被告車某知道原吿方已提取自己的相關證據, 主動打電話給李總, 要求協商解決。李總找板眼多商議, 被告一定要大張口, 要錢才拆離。板眼多說協商了再決定。

原吿約被吿在仙海一小茶園商議, 結果被告未提任何條件, 十天內由自己全部撤除, 雙方達成了案外和解協議, 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 雙方簽字蓋了章, 這一系列工作均由板眼多操作。

板眼多將寫好的撤訴申請書和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交給了李總。

李總說該兩份法律文書由我親自交到法院。

該案由立案到結案僅用二個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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