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尚未結束,哪裡才是最熱門的購物場所?
商場?NO!
京東、天貓等購物網站?NO!
網紅直播間?YES!
4月1日,“初代網紅”羅永浩在直播首秀中貢獻1.1億銷售額,“帶貨女王”薇婭售出4000萬元的火箭。這令人震驚的成績單,大有將“愚人節”變為“直播帶貨節”的架勢。
直播購物的火爆,是對消費經濟迴歸正軌的有力促進。然而在“直播經濟”繁榮表象的背後,也隱藏著諸多法律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最新發布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在線調查報告》顯示,37.3%的受訪消費者對直播購物不滿意,集中表現在對主播誇大和虛假宣傳、貨不對板等問題的反饋。
那麼,作為普通消費者,被帶貨網紅“種草”後,發現購買的商品有售後問題,應如何維權呢?
明確直播者的角色
有的電商主播經營網店或實體店,直播中只推銷自己店內的產品,如近來比較火爆的書店老闆直播。這種情況主播即為經營者,是商品售後服務的直接責任人。
而大部分的網紅直播,諸如李佳琦、薇婭等,主要是為其他商家的產品推銷、做廣告,賺取提成代言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條的規定,這類直播者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或廣告發布者。
帶貨主播承擔何種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6條的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如果是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即使是不涉及侵害生命健康的產品或服務,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找不到賣家可以找帶貨主播,主播不能提供賣家有效聯繫方式的,要先行賠償消費者。如果商品、服務關係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主播明知或應知其為虛假廣告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主播發布虛假廣告還可能被監管部門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電商平臺如何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38條規定,電商平臺明知或應知平臺內經營的商品、服務有問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對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京小槌提示
消費者在直播購物時,一定要注意保留維權證據,如直播時下單的截圖、支付信息、主播對商品的介紹(必要時可以錄屏、錄音)等內容。
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第一時間聯繫銷售者主張權利。消費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向銷售者即賣家主張違約責任;或者因使用產品或服務造成損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1、42條,向產品的生產商或賣家主張產品侵權責任。
如果未得到滿意答覆,可以向電商平臺投訴維權。如果各條維權通道都無法解決問題,可以考慮以賣家、帶貨主播、電商平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直播帶貨不是法外之地。其雖然有別於傳統的廣告銷售模式,但也在我國法律的規範範圍之內。我們希望給予直播帶貨這一新生事物足夠的成長空間。但作為消費者,在為情懷買單的同時,請一定擦亮眼睛,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的權利。
供稿: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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