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延禮:應明確網絡互助監管措施 探索“監管沙箱”

近年來,隨著網絡社交的興起,網絡互助平臺應運而生,其參與人數與互助金額快速增加,影響和覆蓋面越來越廣,由此引發大家的普遍關注,關於其是否是保險,是否合法合規的爭論也層出不窮。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保險公司紛紛創新服務,推出一系列舉措支持防疫抗疫。網絡互助平臺也不甘示弱,陸續宣佈提供特殊免分攤保障,將疫情納入服務範圍之內。

網絡互助雖然依網絡而生,卻計劃為百姓特別是三四線以下城市和農村地區群體提供切實的風險保障。其自身的合法規範程度如何?未來應如何擁抱監管?圍繞這一話題,人民政協報記者對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進行了專訪。

記者:疫情讓我們更加渴望歲月靜好、現世安穩。在您看來,疫情後,人們對於健康保險會有哪些期待?同時,由於網絡互助這一模式門檻較低,疫情之後,百姓與網絡互助平臺之間的黏性也有可能增加。

周延禮:疫情發生後,廣大城鄉居民的健康意識大增,對健康險的需求也將更大,對完善健全的醫療保障制度也充滿期待。網絡互助在提供醫療風險保障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尤其對重大疾病的保障,解決了很多患病者的醫療負擔。而網絡互助平臺也存在形成資金池、信息洩露、欺詐誤導等問題,也會形成輿論和道德風險,有潛在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可能。為了防範系統性風險,更好地引導網絡互助服務於人們的健康醫療需要,發揮風險保障功能,要充分予以關注,認真研究應對措施,促進網絡互助持續健康發展。

網絡互助平臺是由互聯網公司或科技公司發起,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以互助計劃等名義向公眾收取費用、招募會員,如果會員發生約定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風險事件,再向會員分攤或募集互助金。網絡互助依託互聯網匯聚人群、傳遞和披露信息、門檻低、價格低、進退自由,對社會保障和保險業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自2011年首家互助平臺“康愛公社”成立以來,各類互助平臺不斷增加,最多時全國約有120家平臺從事此項業務。據不完全統計,現有互助平臺累計參與人員突破2.6億,互助金額超過40億元。其中,螞蟻金服“相互寶”會員超1億人,累計互助金額25億元;水滴互助會員約8000萬人,累計互助金額12億元。

記者: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醫療救助為託底,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醫療互助共同發展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換句話說,無論是商業健康保險,還是醫療互助,未來都是我國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那麼,您如何看待網絡互助的目前所呈現出的特點,和所暴露出的風險點?

周延禮:現在看來,網絡互助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創新普惠產品,為三四線以下城市和農村地區群體提供風險保障;二是補位商業保險並有助於促進前者的發展,比如普及了保險教育、促進了保險銷售、推動了保險行業服務提升等;三是網絡互助機制靈活,不斷調整和優化互助範圍和條款,互助計劃管理靈活,開放性強,與金融科技、健康管理等具有較強的融合創新能力。

當然,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當前,網絡互助平臺沒有納入監管範疇,沒有明確的監管職責、行業標準,各平臺在商業模式、運營流程、收費標準、業務規模、服務水平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異。

我們舉幾個例子來看。

比如從運營風險角度看,預收費的互助平臺會形成資金池,雖然大家紛紛採取第三方託管方式,但仍然缺乏必要的規範和監督。後付費模式的網絡互助平臺,歸集的資金仍會在平臺賬戶中留存一定時間,存在一定的資金安全風險。

同時,一些互助平臺一次性給予受助會員幾十萬元的互助金,有些會員同時參與了若干互助平臺,這容易導致互助金領取上的道德風險,加大逆向選擇。

另外,網絡互助業務的持續運營,也存在風險。由於會員門檻審核寬鬆、事後賠付審核程序不完善,就很容易導致高風險會員聚集,甚至滋生詐賠事件;加之互助計劃與保險產品形態相似,一些平臺將互助與籌款、互聯網保險等鑲嵌運營,引發混淆,有可能帶來剛性兌付預期,加之信息不對稱,也會激發爭議處理的風險。

而從社會風險角度看,我們發現,這裡存在流量獲取和流量變現風險。某些互助平臺自身不具備流量,通過關聯企業的公益活動吸粉引流、或者通過保險銷售等跨領域經營行為獲利,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輿情風險,進而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風險。而互助平臺涉眾性強、互助金額大,一旦經營不善或人數低於一定數量,就可能發生解散、倒閉或停止運行事件,導致互助計劃失敗、承諾難以兌現,誘發群體性事件。因其與商業保險天然近姻,容易導致風險向保險業傳遞,給保險業帶來聲譽風險。

記者:為規範網絡互助平臺的發展,您有哪些好的建議?

周延禮:網絡互助不屬於慈善法所規範的慈善募捐、慈善捐贈等慈善公益行為,也不是保險法、《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定義的保險和相互保險,但其具有一定的商業保險特徵。我認為,當務之急是明確監管職責,採取必要措施,進一步控制風險,並推動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基礎。

首先,我建議加強相關研究及國際經驗借鑑。網絡互助應與商業保險有效切割,避免角色混淆和風險傳染;借鑑國際交互保險監管經驗,加強對第三方管理者的監管。

其次,建議出臺有效的監管措施和運營管理制度。例如對平臺及項目進行備案;限定互助範圍和內容;明確不得剛性兌付;加強信息披露;限制預收費資金池的內容和規模;實施經營保證金制度;完善資金託管要求;建立業務運營規則;建立風險處置機制;加強外部審計;建立行業信息系統等。

第三,建議充分開展行業自律。為及時有效緩釋、化解風險,對網絡互助進行窗口指導,支持其開展行業自律。未來不斷加強自律機制建設,豐富自律職能。

第四,建議探索“監管沙箱”,建立創新測試機制。“監管沙箱”作為一個“安全空間”,通過柔性管理打造包容審慎的監管工具,為新興的金融科技創新提供空間。可參照國際經驗,設定條件和範圍,建立容錯機制,進一步觀察,防範風險、促進創新。

從長期來看,將網絡互助作為一種特別的合同關係,推動相關保險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修訂完善,並根據網絡互助運營特點,逐步健全網絡互助運營管理的制度體系。

本文源自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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