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2000萬元頂格處罰新《證券法》組合拳砸向欺詐發行

對於證券市場來說,欺詐發行堪稱是第一犯罪。它不僅有違誠信原則,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還嚴重危及到證券市場的基石。因此,對於欺詐發行的監管也是最近幾年來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一個重點。而本次《證券法》的修改,涉及欺詐發行的內容也就受到市場的廣泛關注,廣大投資者也對此寄予了厚望。


從12月28日通過的《證券法》修訂案來看,新《證券法》也確實沒有辜負投資者的厚望。雖然此前媒體報道新《證券法》對欺詐發行作出2000萬元的上限處罰,並在市場上掀起波瀾,但從新《證券法》的內容來看,對欺詐發行的處罰並不限於2000萬元的頂格處罰,而是打出組合拳,讓欺詐發行者無處逃遁。


組合拳之一就是對欺詐發行採取罰沒措施。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比原來30萬元或60萬元處罰上限不知提高了多少倍,包括對發行人處罰也由原來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提高到了“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是按上限執行,幾乎是把全部募資罰光了。


尤其重要的是,該條款還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萬元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其中的“沒收違法所得”是很大的亮點,它包括了控股股東減持套現所得。因為是欺詐發行上市,減持所得當然也是違法所得。這比2000萬元的上限罰款更有震懾力。


組合拳之二就是回購。新《證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將發行的股份回購回去,其股票發行也就宣告失敗了。


組合拳之三就是賠償投資者損失。根據新《證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先行賠付投資者,然後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不願意先行賠付也沒有關係,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推出了代表人訴訟制度,這相當於是有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這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到投資者的利益,讓投資者得到應有的賠償。


組合拳之四就是股票退市。新《證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而欺詐上市則屬於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因此,欺詐發行上市行為一旦成立,股票退市將無懸念。


組合拳之五就是嚴懲中介機構,讓中介機構不敢配合發行人造假。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欺詐發行,發行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此之外,根據第一百八十二條,保薦機構還要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同樣面臨著類似的處罰。這樣的多重處罰,足以置任何一家中介企業於倒閉的境地。因此,這些中介機構在涉足欺詐發行的問題上,不能不好好地掂量一番,看自己是不是嫌命長了。

不只2000萬元頂格處罰新《證券法》組合拳砸向欺詐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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