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瑞幸咖啡財務造假髮生在國內證券市場

2019年5月赴美上市的中概股瑞幸咖啡,於2020年4月2日發佈公告,承認其2019年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的銷售收入存在虛增,金額高達22億元。該消息很快在各大媒體傳遍,各路財經和法律專家、知名學者紛紛發表意見和觀點,對本案的緣由和走向進行分析。

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如果瑞幸咖啡造假行為發生在國內證券市場,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則框架,瑞幸咖啡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能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目前我國有關證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瑞幸咖啡可能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時將面臨廣大投資者的民事索賠,以及監管部門依照2019年12月通過並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包括最高達1000萬元的罰款和市場禁入措施,以下分別闡述。

一、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是關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這一刑事罪名的規定。

具體到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案件,首先,如果經公安機關依法刑事立案,並查實瑞幸咖啡確實存在虛增收入和利潤行為,並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可能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參與本次造假事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017年中國證監會查處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案件,認為,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標準的規定(二)》的有關規定,雅百特的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並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及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司實控人陸永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而當年財務造假的關鍵人物之一李馬松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雖然瑞幸咖啡將造假的責任歸結到公司首席運營官(COO)兼董事劉劍以及幾名員工的頭上,但事件的真相到底如何,應當交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方能確定。

其次,本次財務造假行為還需要造成“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這一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這方面的取證可能較為複雜。

最高人民法院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等人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的(2018)最高法刑再4號刑事判決書中認為,原審認定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刑法關於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修改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規定,必須有證據證實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後果,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顧雛軍等人及其辯護人關於原審認定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證據不足,顧雛軍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關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顧雛軍等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對顧雛軍等人應按無罪處理的意見成立,本院均予以採納【詳見(2018)最高法刑再4號刑事判決書】。

二、民事責任方面,信息披露義務人可能要對投資者承擔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該條是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證券欺詐責任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內涵為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佈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人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責任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類案件中的被告包括髮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等。賠償責任的範圍則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具體到瑞幸咖啡財務造假案件中,如果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經證監會查證屬實,以及基於事件的發展和發酵,可能面臨大量的散戶投資者的民事索賠,公司的控股股東可能也難以獨善其身。

筆者於行文時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關鍵詞搜索,能夠搜索到32605篇裁判文書,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433篇,由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7396篇。可以想見,如果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一經查實,其面臨的民事索賠將有大量的在線案例作為指導,至於具體的索賠金額,可能要根據能夠收集到的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確定。

三、行政責任方面,瑞幸咖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要承擔鉅額罰款

首先回顧中國證監會的一起行政處罰案例。2017年中國證監會查實,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至2016年9月通過虛構巴基斯坦旁遮普省木爾坦公交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收入達5.8億元,虛增利潤約2.6億元,決定對其處以頂格罰款60萬元(依據修訂前《證券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陸永處以30萬元頂格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分別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法》已經於2019年12月修訂並於2020年3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修訂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後的《證券法》將財務造假上市公司的行政處罰從飽受爭議的6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並對責任人承擔的行政處罰金額也相應提高,很好的回應了社會關切,彰顯監管層對財務造假行為的嚴厲監管趨勢。

具體到本案,瑞幸咖啡的財務報告中若證監會查證屬實,有可能被依法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筆者認為頂格處罰的可能性居高,以彰顯監管層對財務造假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的決心),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若瑞幸咖啡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財務造假行為等,可能被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如前所述,本次財務造假的始作俑者是否為首席運營官劉劍及其領導的運營團隊,尚需查證後方可得知,但可以預見的是,違法者必將為其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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