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向公司借走870萬,被罰174萬個稅!注意!趕緊自查

最近一段時間,一封關於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判例文書在財稅朋友圈被頻頻轉發。

提醒大家: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需要關注其中的涉稅問題,建議企業既要準確把握涉稅處理細節,也要建立起風險管控制度,防範其中的稅務風險。

老闆向公司借走870萬,被罰174萬個稅!注意!趕緊自查

一則判例刷屏

財稅人士朋友圈

事件的起因,源自某企業2010年初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

2010年初,博皓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皓公司)借款給其股東蘇某300萬元、洪某265萬元、倪某305萬元,共計870萬元。上述借款均未用於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2012年5月,三位股東歸還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稅務機關對博皓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於2014年2月20日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174萬元個人所得稅,責令其補釦、補繳。


博皓公司認為: 

雖然三位股東向其借款,但在稅務機關稅務檢查前已經歸還,三位股東並未取得所得,因此不產生納稅義務,公司也就沒有產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稅務機關認為:

三位個人股東的借款在借款納稅年度並未歸還,且借款也未用於博皓公司的生產經營,應視為博皓公司對三位股東的利潤分配,博皓公司應當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博皓公司遂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稅務機關關於補釦、補繳的決定。博皓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中,人民法院維持了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博皓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中,人民法院駁回了博皓公司上訴請求。經再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博皓公司的再審申請。

至此,本案宣告終結,博皓公司需就個人股東借款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補釦、補繳相應稅款。


老闆借款

涉稅問題引發熱議


終審判決書發佈後,儘管大家對此案存在不同觀點,但都不約而同地提到,個人股東借款的後續稅務處理問題,值得企業和個人股東共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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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個人股東向持股企業借款的情形並不少見。

個人股東向其投資公司借款,除非屬於抽逃出資,否則法律並不禁止。

從商事角度來看,個人股東向其投資公司獲得的借款,一般分為與經營有關和與經營無關兩種。與經營有關的借款一般包括差旅費借款、為購買商品服務暫借款等;與經營無關的借款則包括個人財務用途借款等。個人股東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借款行為,在稅法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其借款個人及出借企業不涉及稅務處理問題。企業與其股東發生與經營無關的借款,應嚴格履行公司章程等約定的內部審批程序,界定借款行為,並關注可能產生的稅收義務。

針對個人股東發生的與經營無關的借款行為,稅務處理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針對借款利息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和就借款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防止個人股東無限期從企業借款不歸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7月11日發佈了《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其中規定,對於個人股東從企業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於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此時,企業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除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還會涉及相關利息的稅務處理。


正常情況下,個人股東向企業獲取借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屬於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因此,企業向個人股東收取的借款利息,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並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對於這筆利息收入,企業還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入應稅收入,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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