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檢•動態】雁塔區檢察院開展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培訓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修改的決定》,對2001年《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將於2020年5月1日開始實施。

為了進一步提高民事監督案件質量,提升檢察隊伍規範化、專業化水平,4月7日上午,雁塔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組織開展了新《民事證據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的培訓。

會上,全省檢察業務專家、該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閆旭明圍繞《關於修改的決定》的主要內容、內容特點、新規定、適用規則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並重點對當事人舉證、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質證、證據的審核認定等問題做了詳細闡述。在學習新規定之後,第四檢察部幹警積極參與,就本部門的兩起民事監督案件圍繞證據認定進行了深入討論,進一步理清案件事實。

《修改決定》既是對《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也是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補充、完善,是對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制度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適用的進一步解釋,對於民事審判實踐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同時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帶來了新的挑戰。通過本次新《民事證據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培訓,提高了部門幹警的整體業務素養。在接下來的工作中,該院第四檢察部將不斷加強業務能力,提高業務水平,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撰稿:閆旭明 張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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