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鄉法院:交強險到期後未及時續保 出事故車主要擔責

交強險到期後未及時續保,男子駕車發生車禍致人受傷,由誰承擔責任呢?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被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11885元。

2019年4月16日,梅某駕駛二輪電動車與唐某駕駛的盤式拖拉機相撞,造成梅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梅某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梅某將唐某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唐某辯稱,自己在A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A保險公司已於當日出單生效,A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A保險公司則認為,被告唐某購買的機動車交強險起保時間是2019年4月17日零時至2020年4月16日24時止,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已簽字確認。該事故於2019年4月16日發生,未發生在雙方確認的保險期間內,按約定該期間保險合同未生效。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唐某駕駛的盤式拖拉機系交強險脫保數月後,在機動車年檢時再重新再購買的交強險,且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方式未提出要求,對保險起保時間雙方已確定為2019年4月17日零時至2020年4月16日24時止。

法院審理認為, A保險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盡到了“免責告知義務”,且交通事故未發生在雙方確認的保險期間內,A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的賠償責任,唐某對梅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唐某是本次事故車輛的投保義務人,而在機動車脫保後未依法及時投保交強險,造成了機動車在脫保的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依照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122000元的責任限額內)對梅某的損失先行予以賠償,賠償不足的剩餘損失再按雙方責任大小比例進行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安乡法院: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 出事故车主要担责

【法官提醒】

廣大車主在交強險到期後需及時續保,否則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需參照“交強險”標準對受害人進行無條件賠付,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事故責任繼續承擔。同時,在購買交強險保險時,可以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約定出單“即時生效”,明確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點,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融媒體記者:邱琪 通訊員: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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