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為抗疫犧牲的烈士家屬捐款,個人募捐合法嗎?

想為抗疫犧牲的烈士家屬捐款,個人募捐合法嗎? | 法律答“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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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東:

1、關於個人能否進行募捐的問題: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一條:“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麵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的規定,進行慈善募捐只能由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個人及沒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是不能公開取得募捐的,如果個人是為了慈善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2、關於慈善款的使用誰說了算的問題:根據《慈善法》第五十三條:“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第五十五條:“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第五十七條:“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開。”、第五十八條:“慈善組織確定慈善受益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指定慈善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第五十九條:“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額和使用方式等內容。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的規定,慈善款是嚴格進行管理的,應當專款專用,不能將慈善款用於除慈善外的其他用途,確需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取得捐贈人的同意。如果受益人(慈善對象)違反了慈善款的專款專用,慈善組織有權要求返還慈善款;如果慈善項目結束後,慈善款有剩餘的,剩餘的慈善款應當用於其他慈善項目,並及時公開;如果慈善組織存在詐捐、違反專款專用規定、侵佔慈善款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向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慈善行業組織或者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由民政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對慈善組織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何捐贈的問題:根據《慈善法》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第三十五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的規定,如果想向抗議犧牲的烈士家屬表達一點心意,可以將捐贈物通過慈善組織捐贈給烈士家屬,也可以直接向烈士家屬捐贈。

山西省天鎮縣人民檢察院專職委員李恆師: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但《慈善法》第26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特別是,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人民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為更廣泛地動員社會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民政部發布了《關於動員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規定,即個人可以依法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

關於善款的使用,《慈善法》第52、53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慈善組織要依法依規開展募捐,定期公佈捐贈收入和支出明細,確保信息長期可查詢,並接受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對您的善心表示感謝!您可以通過您工作或生活地的慈善組織或紅十字會進行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來源:正義網 文字:張亞東 李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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