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01月26日 來源:河南政府網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實行屬地管理制度

各地、各部門要各負其責,確保政令暢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成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屬地責任。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省內單位(含中央駐豫單位)不分行政隸屬關係,都要接受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落實以社區(包括城市社區和村)防控為主的綜合防控措施,堅持“黨政牽頭、社區動員,群防群控、穩防穩控”,實施網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嚴格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做好社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現、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疫情控制需要,縣級以上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二、嚴格實施隔離措施

依法依規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觸者、可疑暴露者進行管理。對確診病例實施隔離治療,符合出院標準的准予出院,解除隔離。對疑似病例實施醫院內隔離醫學觀察,並儘快開展實驗室排查工作,經實驗室檢測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可按規定解除隔離。對密切接觸者、可疑暴露者實行居家或隔離醫學觀察,觀察期限自最後一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後14天;如醫學觀察期間未出現發熱(腋下體溫≥37.3℃)、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的,期滿後可解除醫學觀察。

三、切實加強社會面管理

減少公眾聚集活動,立即停止存在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公眾聚集活動。在機場、車站等交通樞紐設立體溫檢測點,對所有進出站人員檢測體溫,並進行健康登記。對檢測發現有疑似症狀的人員,實施臨時隔離留驗,並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移交。

城鄉基層組織要充分發揮大數據作用,精準管理來自武漢市等疫情發生地區的人員,逐一進行健康登記,督促其居家或隔離醫學觀察14天,監測其健康狀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輸入。

各醫療機構和機場、鐵路、車站、海關等單位的一線工作人員,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戴口罩上崗和其他必要的防護制度。

四、嚴格疫情報告制度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執行疫情報告制度。疫情報告實行屬地化管理,軍隊、武警部隊、廠礦企業、學校等系統和單位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疫情,必須按照要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級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加強對疫情報告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級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各類醫療機構不得緩報、瞞報、漏報和虛報疫情。發現緩報、瞞報、漏報和虛報疫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各零售藥店、個體診所工作人員,對前來購買治療發熱、咳嗽藥品的人員,要詳細詢問、瞭解有關情況,力勸患者及時到醫院就診。如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鼓勵群眾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監督,一經發現疑似人員或密切接觸者,應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指定部門報告。

各級政府辦公室和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向社會公開諮詢、投訴、求助電話,所有電話24小時專人值守,並及時處理相關信息。

 五、加強醫療機構管理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機制,指導社區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發現、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要認真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和發熱門診制度。要嚴格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醫務人員培訓、藥品器械試劑準備、院內感染控制、醫療廢棄物處理以及醫務人員個人防護工作。

各地要指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定點醫療機構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對發現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一律無條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將患者擅自轉診。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解決。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病房、飲用水和糞便等排放物的消毒,加強醫療廢棄物管理,改善水房和廁所設施條件,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置感應式水龍頭,避免人員交叉傳染。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組織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參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發現與報告、流行病學調查、院感防控、個人防護等內容的培訓,提高防控和診療能力。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技術指導,督導落實防控措施。

六、做好物資保障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做好藥品、防護用品、醫療器械、檢測試劑的生產、儲備和供應工作;要確保各種物資供應充分,維護市場穩定。對趁機制售偽劣產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騙牟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七、加強輿論引導

各地、各部門要大力宣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知識,及時發佈健康提示和就醫指南,科學指導公眾正確認識和預防疾病,做好個人防護,出現症狀時及時到定點醫療機構發熱門診規範就診。要及時解疑釋惑,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穩定群眾情緒,樹立群眾信心,防止以訛傳訛,引發社會恐慌。

 八、維護社會穩定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值班值守,確保社會穩定。要關心和愛護戰鬥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線的醫務人員、工作人員以及他們的家人。要關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家屬,幫助他們克服困難、戰勝疾病。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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