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判賠215萬!央視國際訴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宣判

以案釋法:判賠215萬!央視國際訴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宣判

2016年的法國歐洲盃早已結束,但因為其中的兩場比賽,遠在大洋彼岸的兩家知名中國企業卻在另一片“賽場”較勁至今。4月8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央視國際公司”)訴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聚力公司賠償央視國際公司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5萬元。

  四位嘉賓、一張桌子、一塊背景屏幕,2016年,聚力公司在“PPTV聚力”網站上設置了演播室對當時正在舉行的歐洲盃賽事進行直播。在直播過程中,背景屏幕會實時轉播來自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的比賽現場畫面,節目開始前、半場休息時間及比賽結束後,則顯示技術統計信息及商業廣告等其他內容。

  央視國際公司認為,其經授權在大陸地區獨佔享有通過信息網絡在線播放2016年歐洲盃賽事電視節目的權利。被告未經授權,以上述方式向公眾提供了兩場比賽的網絡實時轉播服務,並在網站首頁設立專題頁面推薦被訴侵權作品,這不僅嚴重侵害原告對涉案足球賽事節目的權利,而且分流了本屬於原告網站的用戶流量,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共300萬元。

  庭審中,聚力公司辯稱,其在節目中對涉案足球賽事節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現,屬於合理使用。同時,其也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因為該網站節目以競猜、答題為主,與原告的受眾、傳播渠道均不同,不會給原告帶來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足球賽事直播節目基於其客體性質屬於著作權法已作窮盡性規定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應再提供附加保護。

  經認定,涉案足球賽事節目通過機位的設置、鏡頭的捕捉、切換和銜接,慢動作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分體現了創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對連續畫面的選擇、編輯和處理,彰顯了節目製作過程中的人格因素,屬於文學藝術領域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且符合固定性要求,可以作為著作權法規定的類電影作品加以保護。

  結合被告節目有商業廣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畫面中央且面積超過整體畫面的三分之一、將實質性替代原告向公眾提供涉案足球賽事節目等綜合判斷,被告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對涉案節目享有的“其他權利”。

  至於賠償數額,鑑於現有證據表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賽事節目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被告具有侵權故意、被訴侵權節目有商業廣告、原告相關許可費金額等,在法定賠償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00萬元,並對原告主張的15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支持。(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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