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抄襲數見不鮮:內容創作者被抄襲想要維權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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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雙叒叕有抄襲上了熱搜?!


近日《青春有你2》學員趙小棠的工作室因為涉嫌抄襲上了熱搜,趙小棠海報上的條形碼涉嫌抄襲韓國組合EXO成員邊伯賢的SOLO專輯,事情發生後,趙小棠工作室所屬公司泰洋川禾出來道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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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同一個節目的林小宅在前不久也因抄襲上了熱搜。起因是身為知名網絡博主的她在參加《青春有你2》時的初舞臺考核中,表演了唱跳曲目《都是你的》,並表演了支舞蹈“美少女戰士”,最終評級為F。


在節目播出後,網友發現這段舞蹈是抄襲The Fame的兔子老師的原創編舞,而且還有同行出來力挺原作者,指責林小宅的抄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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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林小宅的編舞老師和其工作室相繼發佈了道歉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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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網友發現,林小宅抄襲並不是第一次了。身為淘寶店主的她曾多次涉嫌抄襲和打版大牌服裝,甚至連其服裝店的logo都是模仿韓國一品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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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抄襲事件數見不鮮


無獨有偶,知名健身博主,在b站擁有500萬粉絲,bilibili2019百大up主、網友好評如潮的知名UP主週六野,也被細心的網友發現其發佈在嗶哩嗶哩的的斜方肌放鬆視頻涉嫌抄襲YouTube上一位墨爾本瑜伽老師的視頻。YouTube上原版視頻的上傳視頻是2015年5月,週六野的斜方肌放鬆視頻的上傳時間是2018年10月,差了整整三年。而在週六野的視頻開頭她自己說,她自己找了巴厘島的瑜伽老師學習,然後錄了這個視頻。經比較發現,這兩者的視頻除了動作相同,連訓練的順序都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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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人認為“健身的放鬆動作就那些,這些動作應該算作通用動作,通用動作如何算作抄襲?“,還有人認為”動作是通用的,但裡面的動作順序完全一樣,那就是抄襲無誤了“。週六野的作品是否屬於抄襲,更多屬於主觀性的問題了。但是小編看來,健身作品動作大同小異無可厚非,若連視頻訓練的順序都一模一樣,那就非常mean了。

其實,內容創作者被抄襲的現象早就屢見不鮮。前段時間參加綜藝節目《歡樂喜劇人》的喜劇演員白凱南慘遭淘汰,節目播出後網友發現白凱南的參賽節目抄襲“笑果工廠”張博洋的作品。隨後,《脫口秀大會》製作公司笑果文化在微博曬出了兩段表演的對比視頻,發文直指白凱南抄襲。一直被詬病抄襲的《愛情公寓》在其第五部第八集的一個片段當中,也被發現陳美嘉手中拿著的一幅畫,與B站知名UP主-老番茄投稿的一個作品非常相似。《愛情公寓5》官方微博隨即發文道歉,承認由於監管不力,並修改了相關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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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內容創作者維權難

近幾年,各種內容創作者在互聯網上呈現爆發式野蠻生長,用戶迅速激增。但在互聯網這種快餐式的環境下,市場需求龐大,優秀創意卻十分缺乏,各個平臺的內容創作者為維持自身的流量,創意盜用、視頻盜用、段子盜用等等現象數見不鮮。

但是正如被週六野抄襲的墨爾本瑜伽老師對這件事情所回應的內容一樣,自己的創作成果被人抄襲,雖然很令人氣憤,但是這種事在互聯網時代也是很難控制的。許多創作者僅挪用其他作者的部分創意或只剪輯部分片段,其實是很難被認定為抄襲的,加之創作者的內容遭抄襲時,沒有相應的完善法律保護,通常會出現無法確定侵權界限,維權成本過高等問題。

網絡抄襲數見不鮮:內容創作者被抄襲想要維權有多難?

(健身視頻原作者的回覆)

亦或被判定出抄襲,則也可能僅僅是由官方聯繫抄襲者,要求其刪去相應視頻而已。可見在互聯網時代,內容創作者被侵權時,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確實存在難處。一位抖音大V曾說,“都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約定俗成的,基本沒人告”,互聯網世界的內容浩如煙海,想在眾多內容創作中找到被侵權的作品,並經過漫長的投訴期,不僅影響作者的後續創作,各種維權困難、陣線長的問題也讓許多想要維權的作者望而卻步。

但是,若放任這種情況在互聯網上大量湧現,無疑會打擊原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若出現盜版作品比原創作品火爆、流量大等問題的出現,對以流量為其生存來源的原創作者來說,無異於釜底抽薪。從法律上來看,作品的認定難、抄襲認定難,如何證明作品是具有智慧成果的獨創性,是現行法律亟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上對於抄襲的界定

從著作權法來看,判斷內容創作者所發表的內容是否構成抄襲的前提便是判斷其是否構成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這意味著各種創意內容若要構成作品,一是要具備獨創性,即由作者依據自己的構思、自己的創意所獨立創作出來的作品;二是必須具備可複製性,複製形式包括印刷、錄製、攝影、繪畫、表演等物質複製的形式。這種內容創作者創作出的作品則類似於電影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且對於現在的大多數內容創作者創作的作品而言,很多都是基於自己的創意、構思創作出來的,所以小編認為其創作出來的內容、視頻等都是屬於作品的一部分。

對於抄襲而言,抄襲,法律上成為剽竊、著作權侵權。指竊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

1.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3.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

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若內容創作者認為自己被抄襲,主要困難就在於是否構成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以及抄襲者是否構成“接觸+實質性相似”。接觸,是指抄襲者需要曾經接觸過他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是指創作在後的作品與創作在先的作品在思想表達形式或思想內容方面構成同一。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存在“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即“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實質性相似”是指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包括用於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形式和內容,但不包括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等。通俗來講就是觀眾在看到這兩個作品時可以明顯發現二者的相似之處。

具體到內容創作者所創作的內容來看,若想到達“實質性相似”的程度,要考慮創意、剪輯、文字、配圖、音樂、動作等等多方面的內容,若上訴內容均相似,才可能構成實質性相似,但具體到何種程度才是抄襲,目前還沒有相關的立法來清楚的說明,對於抄襲的認定更多是一種“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了。

正所謂一句話:人類的本質是復讀機。對於抄襲,除了人們仍然普遍缺乏“原創”意識外,還需等待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能對抄襲有更清晰的界定和更嚴厲的處罰措施。任何領域的原創都值得尊重,若是好的原創消失了,那是我們所有人共同的悲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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