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做了個網站” 獲刑兩年,冤不冤?


幫人“做了個網站” 獲刑兩年,冤不冤?


“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人民幣5千元……”聽到判決,海淀法院法庭裡,被告席上的胡某悔不當初——只是做了一個網站,竟然落得這樣的下場。胡某到底冤不冤?

在被害人小李看來,胡某一點都不冤,要不是胡某“助紂為虐”,也不會造成自己的鉅額損失。原來,小李在瀏覽網頁時,點擊了一個非法鏈接,登錄了虛假的某國家機關網站,因此損失大量錢財。報案後,警方偵查發現,被告人胡某曾在QQ群中主動發佈“低價建站仿站”的信息招攬生意,巫某(另案處理)正是通過這種途徑找到了胡某,提出要仿冒正規網站的要求。

檢方認為,胡某明知巫某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為其設立、維護專門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虛假網站,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法院認定檢方指控,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法官指出,受害人小李的遭遇,簡單來說就是遭遇了“釣魚網站”。

雖然胡某稱其並不知道涉案網站是詐騙網站,但是法院認為,無論是從仿冒網站設立方式的非正常性,仿冒網站獲取訪客個人金融賬戶名稱、密碼等私密信息的隱蔽性,還是從仿冒網站對於網絡殺毒防護軟件攔截功能的規避行為,胡某均能夠認識到該仿冒網站極有可能是用於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而且,胡某設立假冒國家機關網站本身就具有違法性,而用於犯罪的目的更是顯而易見。

對於此類犯罪,法律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這一標準。法官解釋道,從實踐中看,“情節嚴重”可以從設立網站、發佈信息的數量、訪問量、群組人數等實際數量上把握,也可以從獲取的違法所得如廣告費、註冊費等金額上把握,最後還可以從下游實行行為的危害後果上予以把握。例如本案中,查證被害人被騙金額巨大,就可以認定此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行為是“情節嚴重”。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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