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涉稅處理

所謂的“私車公用”是指公司股東或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於公司的經營活動,公司給予報銷租賃費或者汽油費、路橋費、汽車維修費、保險費等費用或者發放補貼的一種經濟行為。

關於公車私用

目前,私車公用現象較為普遍。一些公司將企業主或員工的車輛用作企業生產經營之用,公司給車主支付租金或報銷相關費用。但由於車輛使用的隨意性,是公用還是私用很難區分,也較難判定發生的費用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

私車公用到底哪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哪些費用不可以稅前扣除,很多人尤其是財務人員都存在困惑,稅務總局和以往其他稅局的回覆,給大家解決問題!

稅局明確:私車公用相關費用允許稅前扣除。

問:私車公用產生的油耗、過路過橋費、修理費等費用在企業列支後,這些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綜上,企業使用員工個人的車輛,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並取得車輛租賃發票的情況下,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油費、保養費、過路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案例解析

稅務機關在對某公司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固定資產賬上只有房屋和辦公傢俱,但管理費用中卻列支了很多交通費。企業財務人員解釋,企業車輛有限,公司大多活動都用員工私車解決,公司採取實報實銷或定額補貼的方式,承擔員工車輛的相關費用(汽油費、過路費等),為此發生了較多交通費用。

對於私車公用發生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

一類是可以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規定,企業因業務需要,可以租用租車公司或個人的車輛,但必須簽訂6個月以上的租賃協議,租賃協議中規定的汽油費、修車費和過路過橋費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一類是不能扣除。《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 》(青地稅函〔2010〕2號 ) 規定,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只要與企業生產經營具有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準確性,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是不是隨便拿來就能扣除的,裡面的涉稅風險也是很大的。

私車公用涉稅風險

就以上面案例來說:私車公用看似簡單,卻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等多個稅種,處理不好容易出現問題。

個人所得稅方面,該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車輛的所有支出,沒有視同個人補貼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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