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導讀:土地徵收是大家都很關心的事情,因為這意味著自己可能會得到一筆徵收補償款,那麼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1、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2、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3、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4、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徵收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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