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放棄繼承權,是否會侵害妻子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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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但是,丈夫放棄繼承權,是否會侵害妻子的共同財產?

網友諮詢:王某的父親去世,留下不菲的遺產,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認為自己的經濟條件還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經濟條件較差,因此主動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王某的妻子陳某知道後,非常不滿,認為公公去世後,自己丈夫繼承的一份,應該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財產,現在丈夫放棄繼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財產。

丈夫放棄繼承權,是否會侵害妻子的共同財產?

陝西博納新律師事務所鄭明明律師解答:

丈夫放棄繼承的,不構成對妻子財產的侵害。

繼承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之一。當事人對繼承的放棄,並不當然意味著對配偶財產權的侵害,或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構成擅自處分。
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要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礎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被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這一點在“繼承法解釋”的第49條、第51條上,有很明顯的體現。筆者認為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時,當然產生溯及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導致繼承喪失。這種繼承喪失是在遺產(財產權)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棄繼承權,而產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財產權的問題。

鄭明明律師解析: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鄭明明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陝西博納新律師事務所律師。陝西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特聘律師,西安市蓮湖區北關街道自強社區法律顧問。秉承“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執業理念,為您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丈夫放棄繼承權,是否會侵害妻子的共同財產?


丈夫放棄繼承權,是否會侵害妻子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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