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實施規劃用地三項“多合一”改革 詳解版來了!

近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下發《關於做好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三項“多合一”改革措施。下面,小編帶大家一起深入瞭解下具體的改革措施。

海南實施規劃用地三項“多合一”改革 詳解版來了!

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意見書二合一

此次改革的一大亮點,就是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二合一, 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審核內容

1.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國家和海南省供地政策。

2.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市縣總體規劃。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及軍事設施項目用地不符合市縣總體規劃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已擬定市縣總體規劃修改方案。

3.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

4.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範圍。

5.建設項目涉及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或者佔用耕地面積較大(線性工程佔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70公頃以上或者佔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不包括水庫項目)的,建設單位是否已報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組織踏勘論證。

特殊情形

建設項目只涉及用地預審或規劃選址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單獨辦理用地預審或規劃選址審批手續, 同樣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但只填寫實際審批涉及的事項內容。

以下情況要同時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審批手續:

以劃撥方式供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審批手續。

以下情況需辦理用地預審審批手續:

以協議方式供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用地預審審批手續。

以下情況需辦理規劃選址審批手續:

使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需辦理規劃選址審批手續,不辦理用地預審。

以下情況無需辦理用地預審或者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

1.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作價出資)的經營性建設項目,不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

2.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口美安科技新城、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海南老城經濟開發區、海南生態軟件園、東方臨港產業園、海南灣嶺農產品綜合物流園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

3.符合市縣總體規劃的“五網”基礎設施項目,不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

4.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核發的其他情形。

規劃許可和用地批准二合一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用地批准合併辦理程序:

1.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 核准、備案)後,向所在地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2.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審核後,如符合辦理條件,擬定供地方案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 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不再單獨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和用地批准合併辦理程序:

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時,應同步向土地使用權競得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竣工“多驗合一”

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核實、 土地核驗、不動產測繪等合併為一個驗收事項。

驗收內容主要有:建設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供應用途;是否超出用地範圍進行建設;容積率、 建築限高等是否符合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條件及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其他依法需要核驗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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