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群裡侮辱消防烈士惹公憤 檢察機關:公益訴訟!

9月16日,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發表惡意侮辱烈士言論的違法行為人張某某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湖州市首例英烈保護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今年8月14日,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安吉中隊中隊長呂挺在執行水域救援任務過程中,為營救落水群眾被急流沖走,壯烈犧牲,年僅29歲。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批准呂挺同志為烈士。

8月19日,張某某對呂挺烈士犧牲一事在某微信群公然發佈“死個人和死條狗有什麼區別”“現在隔壁死個人,多沒人知道”等帶有侮辱性的不當言論,詆譭呂挺烈士的品德和形象。該微信群共有成員495人,群內多人閱見張某某發表侮辱英烈的言論並對其行為予以譴責。

男子微信群里侮辱消防烈士惹公愤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張某某的行為褻瀆了呂挺烈士英勇犧牲的精神,醜化了英雄形象,已經超過了言論自由的範圍,且該言論被多名網友閱見,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件發生後,湖州市人民檢察院成立了由檢察長孫穎和員額檢察官組成的專案組。8月23日該案立案後,專案組徵求了呂挺烈士近親屬的意見,呂挺烈士近親屬均表示放棄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並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之規定,專案組認為,張某某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侵害呂挺烈士的名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針對張某某的陳述、證人證言、行政處罰決定等證據,專案組進行了充分的調查核實,迅速完成了起訴審查,層報省檢察院批准後,於9月16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僅是個人權益的重要內容,更是全社會全民族的精神遺產,蘊含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會崇尚、學習和捍衛。張某某的行為侵害了呂挺烈士的名譽,同時侵害了社會公眾對烈士的情感,是對公序良俗的嚴重挑戰。

檢察機關旨在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監製:楊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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