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商標遇上企業“東方”商號,最終被不予核准


一、案情介紹


1、商標異議階段


廣州市東方眼鏡連鎖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廣州東方公司)申請註冊第4213953號“東方”商標,在公告期內,上海東方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東方公司)以“侵犯其在先商號權提出異議,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對上海東方公司的企業商號權構成侵害,故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2、商標異議複審階段(2001年《商標法》)


廣州東方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複審申請,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上海東方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上海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鑑於服務受到一定的地域性的約束,且“東方”作為商號獨創性不高,加之廣州東方公司在廣州及周邊形成了較高的知名度,因此

認定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不會造成上海東方公司的商號權的侵害。


3、一審程序


上海東方公司不服商標異議複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上海東方公司的“東方”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屬於中華老字號。廣州東方公司作為同行業的競爭者,應對“東方”商號的知名度有所瞭解,其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於服務的來源發生混淆和誤認,從而使上海東方公司在先商號權受到損害。


4、二審程序


廣州東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認為上海東方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東方”商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日前的知名度已經延及至我國廣東省,即使其影響力已經延及至廣東地區,但考慮到“東方”並非臆造性詞彙,他人使用,難言惡意。綜合考慮,兩公司已經形成了各自固定的消費群體,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並不會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由此

認定被異議商標未損害上海東方公司的在先商號權。


5、再審程序


上海東方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最高院提審審理,認為上海東方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東方”商號在全國範圍形成了一定的影響。且被異議商標“東方”與上海東方公司商號文字相同,經營範圍相同,最終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對上海東方公司享有在先商號(字號)權造成了損害,不應當予以核准註冊。


二、裁判要點:


最高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一)商號(字號)的商譽是否受行政區劃限制;(二)廣州東方公司申請註冊“東方”商標是否損害了上海東方公司的在先商號(字號)權。


關於第一個焦點,最高院認為雖然我國企業名稱的註冊登記由地域區分,但是企業名稱或者商號(字號)所承載的商譽以及其知名度影響力不宜以行政區劃範圍直接予以限制,而是應當根據企業經營歷史、產品銷售範圍以及企業宣傳廣度力度等情形綜合分析判斷。


本案中,上海東方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上海東方公司“東方”商號在全國範圍形成了一定的影響,二審法院認定上海東方公司“東方”商號的影響力僅限於上海周邊明顯不當。


關於第二個焦點,判斷申請註冊商標是否損害在先商號(字號)權的標準在於該商標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本案中,“東方”商標與上海東方公司商號文字相同,經營範圍相同,申請註冊“東方”商標足以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在上海東方公司享有在先商號(字號)權的情形下,應當認定申請註冊“東方”商標對上海東方公司享有在先商號(字號)權造成了損害,不應當予以核准註冊。


三、案件評析


該案件在經歷了商標異議、商標異議複審、一審、二審、再審訴訟程序後,最終塵埃落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本案中,上海東方公司積極應對,提供了大量相關證據。


  • 上海東方公司提交了關於公司的變革歷程的證據材料以及被評為“中華老字號”的相關材料;
  • 多家報刊如《新民晚報》、《新聞晨報》、《解放日報》、《中國商報》、《上海商標》及雜誌如《財貿情況》、《中華老字號》、《盧灣區志》、《當代眼鏡》、《中國鐘錶眼鏡珠寶》等對上海東方公司及企業字號“東方”的相關報道,
  • 此外,還提交了大量的上海東方公司設立加盟店的合同及所獲榮譽的證書等,


上述證據形成時間較早,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海東方公司使用“東方”商號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28年,且曾於1993年被當時的國內貿易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同時也證明“東方”商號在全國範圍內同行業中形成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廣州東方公司申請註冊“東方”商標損害他人的在先商號權,對“東方”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企業商號權作為企業無形的資產,是企業重要的、依法應當受到保護的民事權利,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號權。在判斷申請註冊商標是否損害在先商號權的標準在於該商標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在判斷申請註冊商標是否侵犯企業在先商號權時需要分析商標與在先商號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以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與享有在先商號權人的經營範圍是否一致,同時,還要考量企業商號的商譽及知名度、影響力。最後強調一下,企業商號所承載的商譽及知名度影響力不應以行政區劃範圍予以限制,應當根據企業經營歷史、產品銷售範圍以及企業宣傳廣度力度等情形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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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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