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離職證明竟讓企業賠了15萬

很多企業在錄用條件裡面都有其中一條:新人必須要提供上家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員工離職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在勞動法律中稱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企業看到這份證明才知道求職者與上家公司是否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可是有些公司因為各種理由,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也不批准員工離職,實際上這樣做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一張離職證明竟讓企業賠了15萬

案例:

王某是某公司的員工,入職一年後,他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要求辭職。

公司答覆:因王某任職期間部分貸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他的辭職。

於是王某申請協商與仲裁,於是王某勝訴,要求公司支付因公司未提供再就業所需的解除合同證明手續而導致王某8個月無法繼續就業的經濟損失15萬元。


一張離職證明竟讓企業賠了15萬


王某勝訴依據:

1、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致其無法重新就業併發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勞動者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係,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合理確定。

3、王某已經提出離職申請,公司一直未批並不開具離職證明,致王某8個月無法繼續就業。

結果:造成王某損失的工作時間為8個月,法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間的損失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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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案例主要為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

(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社部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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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因擔心招用了與前單位尚未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所帶來的連帶責任,基本上都會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離職證明。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錄用,因此造成就業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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