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一生母未盡撫養義務,執行法官為孩子追回撫養費

  4月14日下午,順利拿到撫養費的陳某晴熱淚盈眶地對執行幹警不斷道謝:“感謝法官叔叔、阿姨幫我追回撫養費,我終於可以安心讀書了。”

黎平一生母未盡撫養義務,執行法官為孩子追回撫養費

  2008年,陳某良與吳某仙起訴離婚,其婚生女兒陳某晴判與吳某仙一起生活,撫養費由吳某仙負擔。但判決生效後,吳某仙並未盡撫養義務,且陳某晴一直隨爺爺奶奶生活。2010年,黎平法院判處陳某晴的撫養權變更為由陳某良撫養,吳某仙每月需負擔撫養費直至陳某晴滿18週歲止。2015年11月24日,陳某良申請執行吳某仙、石某宏撫養費糾紛一案後,因被執行人一直逃避執行,執行法官窮盡執行措施後,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只能於2016年5月23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並依法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對其發出限制消費令。

黎平一生母未盡撫養義務,執行法官為孩子追回撫養費

  近期,被執行人因受失信和限制高消費的影響,出行不便,迫於法律的威嚴,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執行人石某宏主動到法院要求法院屏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解除限制消費令,表示願意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全部履行給付撫養費義務。黎平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後,立即通知申請執行人陳某良,但因其在外面打工,只有委託其父陳某志和其女陳某晴到法院協商處理本案。經執行幹警組織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協議,由被執行人一次性付清被撫養人陳某晴年滿18歲之前的撫養費13000元,申請執行人的委託代理人陳某志自願放棄300元。因為被撫養人陳某晴未滿16週歲,不能辦理銀行賬戶,被執行人石某宏以現金的方式當場兌現給被撫養人陳某晴。

  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畢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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