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起疑,“盜伐”幼樹到底多少株?得去現場走一走

近日,汪清林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一起汪清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盜伐林木案件,偵查機關認定盜伐幼樹119株,剛剛達到立案標準,為穩妥起見,承辦人對該案進行了認真審查。在閱卷過程中,承辦人通過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現場照片等案卷材料,發現有部分幼樹留在現場,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公安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可能有誤。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承辦人經請示主管領導後,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重新鑑定的意見。

隨後案件承辦人同延邊州森林調查規劃院鑑定技術人員一起到案發現場進行了實地勘查,仔細核對每一株被砍伐的幼樹,經現場勘查和鑑定,結論為楊某某盜伐幼樹6株為自用,其餘均為毀壞幼樹的行為,而毀壞價值尚不構成刑事犯罪。據此,公安機關依法將“楊某某盜伐林木案”案件撤回起訴。

檢察官起疑,“盜伐”幼樹到底多少株?得去現場走一走

檢察官起疑,“盜伐”幼樹到底多少株?得去現場走一走

檢察官起疑,“盜伐”幼樹到底多少株?得去現場走一走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重調查研究是執法辦案的基本原則,檢察官通過細閱卷宗、實地勘查、行使檢察監督權等方式,確保每一個案件的法律質量和社會效果,把回應當事人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和關注作為一名檢察人員應盡的職責和畢生為之努力的目標。

法條小鏈接:

盜伐林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毀壞財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吉林省關於辦理涉林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第三次聯席會議紀要》:為了種田、種參、建場、採石、挖沙以及其他經營性生產活動而毀壞林木、林地行為的定性----為了種田、種參、建場、採石、挖沙以及其他經營性生產,未經批准而擅自採伐或者毀壞林木、毀壞林地的,按照《刑法》第275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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