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利滾利”受保護

近些年來,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常見。對於很多出借人而言,能把本金要回來就不錯了,不敢再奢望利息。但是,在借款人有能力償還時,利息為何不要呢?甚至有些人在想,如何要得更多,還受到法律保護呢?比如利滾利(複利)。

如何讓“利滾利”受保護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將前期借款的利息,當做後期借款的本金收取利息,但是這樣的約定是有限制的,並不是前期借款的所有利息都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對於前期借款的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則不能進入後期借款本金。

例子①,甲借給乙100萬元,約定年利率24%,借款期間為2年。1年後,甲乙重新協商後,乙重新出具一份借條,約定甲借給乙本金124萬元,年利率24%,借款期限為1年。

解析:在這個例子中,第一年產生的利息為100*24**1=24萬元,前期借款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且甲乙雙方約定把該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該約定有效,即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為124萬元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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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24%


第二:借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金、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最初借款本金和 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在整個借款期間產生的利息之和。這是借款期限屆滿後的本息之和的上限,超過的,無效。

例子②,承例子①,後期借款本金為124萬元,則後期借款本息和為124+124*24%=153.76萬元。那麼,兩年期限屆滿後,甲是否有權要求乙返還153.76萬元呢?

解析:100萬元的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在整個借款期間(2年)產生的利息之和為100+100*24%*2=148萬元,這是甲有權要求乙支付的本息和的上限。因此,兩年期限屆滿後,甲無權要求乙返還153.76萬元,只能要求返還1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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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和上限


變通一:如果將年利率改成20%,那麼有何不同呢?

年利率改為20%後,仍然是未超過年利率24%,前期借款利息為100*20%*1=20萬元,則可以約定後期借款本金為100+20=120萬。因此,後期借款本息和為120+120%20%=144萬。

由於144萬元未超過借款期限屆滿後的本息和上限148萬元。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返還144萬元。

變通二:如果將年利率改成30%,那又會怎樣呢?

由於前期借款約定的年利率為30%,已經超過年利率24%。因此,只能將年利率24%的利息(100*24%*1=24萬元)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中,即後期借款本金可以約定為124萬。超過年利率24%的那部分利息就不能進入後期借款本金了。

對於兩年期限屆滿後,甲有權要求乙支付的本息之和為多少?參照例子②,即甲只能要求乙返還1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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