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古人成婚,歷來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句話裡面,其實就暗含了我國古代結婚的一種重要制度——主婚人制度。而縱觀中國文學的愛情悲劇當中,無一不是受到這主婚人制度的強制而釀成的。其中,大家最熟悉的,一定是“寶黛”的愛情悲劇。而主婚人制度,實際上也是造成“寶黛”愛情悲劇的主要原因,承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賈寶玉和林黛玉,只能成就一段悽慘的愛情悲劇。我們就在本文以“寶黛”的愛情悲劇為視角,來梳理梳理我國古代主婚人制度的主要特點和作用。

一、 與古代婚姻密切相關的主婚人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

關於“主婚人”,其實就是在古代主持男女婚禮的人,與現代的主婚人只是主持的作用不同,古代的“主婚人”實際上可以決定當時的嫁娶對象,在古代婚禮當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角色

1、最早在法律上承認主婚人制度的朝代——唐朝

最早開始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主婚人制度的是唐代,具體來說,當時主要規定了主婚人的身份和資格範圍認定,但是並沒有在法律上明確要求主婚人在婚禮當中的存在。當時確定主婚人的主要原則和根據,其實就是與古代封建禮制非常符合的宗法血緣關係。

在《唐律疏議》當中就有規定:“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若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獨坐”。


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當然,在以上列舉的每種婚禮情況當中,主婚人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如果雙方婚禮是違反了法律的,主婚人也必須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就是一種連帶責任。實際上,這也從另一方面證明了,婚禮中必須要有主婚人為古代的男女嫁娶來負責。

2、一面是“法”,一面是“禮”,禮法合一的主婚人制度

在確定主婚人的資格和範圍當中,存在著一定的原則來區分。上文中也提到主婚人是根據宗法血緣關係來確定,這裡主要指的是血緣關係的遠近以及尊卑長幼關係。而在這其中,確立關係遠近和尊卑長幼關係的依據,則是根據當時的封建禮制當中所規定的來確定的。這也體現了主婚人制度的禮法結合特點。

在上文中有提到《唐律》當中對於主婚人資格認定的規定,具體來說,祖父母、父母是第一順序的主婚人,伯叔父母、姑、兄、姊是當時的第二順序主婚人,剩下的親戚就是第三順序。

從中我們也可以發現,這種主婚人的資格認定和順序劃分,是根據當時主婚人與婚姻當事人之間的血緣關係的遠近來劃分的。

二、 三個順序的主婚人,需要按照順位來行使主婚權

在上文中,也提到了古代的主婚人制度是存在著一定的順序位置問題的。主婚順序在主婚人制度當中,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主婚人制度在法律上規定的重要部分。

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1、規定先後順序是為了緩解和避免主婚權行使的衝突

之所以要規定一種主婚的先後順序,不僅僅是要針對不同的情況來確立,而且是為了避免出現行使主婚權的一種衝突問題。

這種衝突又分為兩個主要方面的衝突一方面是指,與當時的婚禮有關的多個主婚人爭奪婚禮的主婚權,另一方面又指眾多享有主婚權的主婚人,因為某種原因,放棄享有這個權利。這種順序的制定,也是為了讓古代的嫁娶順利進行,不至於讓沒有主婚人而導致嫁娶無法進行。從中也可以看出,古代的男女是沒有自己給自己主婚的權力的,所以“寶黛”無法自由戀愛,在得不到父母支持和主婚的情況下,他們的愛情註定只能呈現一種悲劇的結局,這也體現出來古代一種包辦婚姻的特點。

但是,雖然依據血緣關係的親近,給主婚人劃分了順序,但是依然可能會有發生衝突的情況。因為當時的

法律沒有對處於同一順序的主婚人進行劃分,比如,祖父母和父母都是第一順序,那麼如果祖父母和父母同時存在的話,誰來行使主婚權呢?當然,不僅僅是這種情況,因為當時的法律規定當中,位於同一順序的主婚人的數量都有多個,這也勢必會出現主婚權行使的衝突和矛盾。

2、第一順位的主婚人——父母

而在實際情況當中,當祖父母和父母都存在的時候,其實父母才是主婚人制度行使權的第一順位。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句話當中,自然而然也體現了父母的作用。

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從婚禮的儀式和舉辦過程當中,都不難發現,每一項程序都是在父母的名義之下舉行的。只有在父母都去世的時候,祖父母才有可能成為實際的主婚人。在《紅樓夢》當中也曾提到,賈母和王夫人商量寶玉的婚事,賈母還是認為寶玉的婚事要父母來決定,自己做不了主。這段對話當中,也明確的體現了當時的賈母並沒有去決定寶玉的婚姻大事,最終寶玉的婚姻還是在王夫人和賈政的主持下,所進行的。

從這個例子當中,已經可以充分證明,在古代的主婚人制度當中,父母才是主婚權行使的第一順位。

三、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賈寶玉和林黛玉的愛情悲劇的根本原因,無非是在封建禮制社會之下,他們無法自由的決定自己的婚姻,只能被迫承受父母和家庭的安排,其實歸根結底,造成他們的愛情悲劇的主要原因,還是這“主婚人”制度。

1、賈寶玉婚的主婚人——賈政和王夫人,欲娶薛寶釵為兒媳

決定賈寶玉婚事的自然不用說,按照第一順位的人選自然是賈政和王夫人。這兩個人,也是典型的封建大家長的形象代表。從這兩位大家長的眼裡來看,薛寶釵無疑是適合寶玉的最佳人選。薛寶釵端莊賢淑,性情溫和,恪守禮教,是封建社會當中的傳統女性形象的代表,也深受賈府上下的喜愛。最主要的是,薛寶釵的家世也是和賈寶玉相匹配的,所謂的“門當戶對”,決定了王夫人對於薛寶釵和賈寶玉的撮合。

而相反,林黛玉則是最不受封建大家長所喜愛的女性形象。林黛玉並不是古代封建女性形象的代表,不僅言語尖銳,而且在封建大家長眼中看來,是非常不懂禮教的,因此她非常不受王夫人和賈政的喜愛。更何況在主張“女子無才便是德”的古代封建社會當中,林黛玉反而喜歡看書,再加上林黛玉身患“肺結核”的病弱身子,在王夫人看來,是絕對不適合賈寶玉的。

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如此依賴,王夫人和賈政便選擇了薛寶釵作為賈寶玉的婚姻對象,而面對兩位第一順位主婚人的決定,寶玉是沒有絲毫反抗的餘地的。

2、林黛玉的主婚人賈母,也並不支持寶黛的婚姻

林黛玉的父母雙亡,其他第二順位的主婚人也沒有,所以林黛玉的主婚權便落到了其外祖母賈母的身上。

這在《紅樓夢》當中有一處紫鵑和黛玉的對話當中有體現,紫鵑勸黛玉趁賈母還在的時候,趕緊定下婚姻大事。從這個例子當中便足以看出,當時的林黛玉的婚事,主要的決定人以及主婚人還是她的外祖母——賈母。

那麼,賈母對於黛玉的婚姻又是如何看的呢?至少在賈母看來,林黛玉是絕對不適合賈寶玉的。考慮到林黛玉的乖僻性子和虛弱身子,賈母也不希望自己的嫡孫娶林黛玉,在賈母心裡,最適合寶玉的人依然是薛寶釵。

“林丫頭那孩子倒罷了,只是心重些,所以身子就不大很結實了。要賭靈性兒,也和寶丫頭不差什麼;要賭寬厚待人裡頭,卻不及他寶姐姐有耽待、有儘讓了”。這是在《紅樓夢》當中賈母的原話,這足以證明,在賈母心裡,還是喜愛薛寶釵多過林黛玉的。

從中不難發現,林黛玉所抱有希望的主婚人賈母,也無法為賈寶玉和林黛玉的愛情做任何的保障。賈母對待黛玉和寶玉的愛情的態度是十分明確的,她希望寶釵成為自己的孫媳婦,自然也是不會為黛玉去行使這主婚權的。因此,在當時對林黛玉的婚事具有最大發言權的賈母的反對,自然而然也預示著黛玉和寶玉的愛情,在封建社會當中,是絕對不可能成就的。

文學中的愛情悲劇:“寶黛”的愛情為何不可挽回?主婚人的“鍋”

四、總結

綜上所述,林黛玉和賈寶玉的愛情,在封建大家長的反對下,是絕對不可能結出果實的。而這其中最大的法律原因,就是古代以宗法血緣關係為依據所確定的主婚人制度。主婚人制度在唐代開始就得到了明確的規定,從那時候開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開始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而且為了避免主婚權的行使衝突,當時的法律還規定了一定的主婚人的順序,但就現代的眼光來看,這種順序規定,還是有著一定的漏洞和不足的。

參考文獻:

1、《唐代主婚人制度和媒妁制度的法律觀察》

2、《紅樓夢的法律世界》

3、《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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