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有哪些?

《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 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 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哪些?

《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 众 安 全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和 公 用 事 业 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 有企业及 事 业 单 位 资 金,并 且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 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 式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 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 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3. 使用非国有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吗?

《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规定,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 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 方式。

4. 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

《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 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 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5. 哪些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 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 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 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7. 招标一般有哪些程序?

《广西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 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 批、核准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 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 交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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