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15年1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 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有哪些?

《廣西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 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 利、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 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 監督。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哪些?

《廣西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 等採購,符合國家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 益、公 眾 安 全 的 基 礎 設 施 項 目 和 公 用 事 業 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國 有企業及 事 業 單 位 資 金,並 且 國 有 資 金 投 資 佔 控 股 或 者 主 導 地 位 的 項目;

(三)國家融資項目,包括使用政府發行債券所籌資金、政府對外 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政府採用特許經營方 式融資的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 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國 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3. 使用非國有資金的項目必須招標嗎?

《廣西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國 有資金投資不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除法律、法規規定 必須進行招標的以外,項目業主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招標和自主選擇招標 方式。

4. 哪些項目可以不招標?

《廣西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 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 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 主導地位且需要審批、核准的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項目 審批、核准部門確認。

5. 哪些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廣西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第十條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 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 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 準手續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 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6.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廣西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 程建設項目進行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招標項目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履行審批、核准手 續的,已經審批、核准;

(四)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以及技術資料。

7. 招標一般有哪些程序?

《廣西實施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招標活動一般包括下列 程序: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 批、核准手續;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佈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採取資格預審的,發佈 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 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發售招標文件;

(五)根據需要,可以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

(七)接受投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提 交投標保證金;

(八)開標;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評標;

(十一)提交評標報告,確定中標候選人;

(十二)公示中標候選人;

(十三)定標,發中標通知書;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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