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文化的傳統觀念裡,女性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
出嫁的女性在夫家,相夫教子、孝敬公婆是理所應當,但若論繼承夫家遺產則毫無份額可言。甚至在丈夫死後,被婆家掃地出門的現象,古往今來也不知道發生了多少。
以社會的總體趨勢來看,即便是在現代社會,女性出嫁後隨丈夫與公婆住在一起,也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而社會對於兒媳的期待,從古至今,也從未曾變過:即應當孝敬公婆,履行贍養義務。
問題是,你要求人家孝敬公婆,卻又不讓人家繼承公婆的遺產,難道兒媳婦的付出如此廉價?
01 法律的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也就是說,對於兒媳而言,通常是不能夠繼承公婆的遺產的。
如果想要繼承遺產,得滿足至少兩個前提條件,一是丈夫已經亡故,二是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且不論我國眾多地區(尤其是在廣大鄉村),長久以來對於女性地位的一慣輕視,實踐中各種對喪偶兒媳的排斥;單單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一條,就足夠難為兒媳了。
為什麼這麼說?
法律上的事情,都需要講證據的。假使喪偶兒媳果真對公婆端屎端尿、盡心伺候的,日常瑣事由誰來作見證?如果找不到證據,法律上叫做舉證不能,法院也就不會認可。
如此一來,喪偶兒媳的權利如何才能維護?
在該案例中,小叔子認可兒媳盡了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故法院判決兒媳可以繼承公婆的遺產。但實踐中,分析家產時候都是你爭我奪的,此種情況實在太過罕見。
所以,繼承法的這一規定,對於良善的兒媳而言,並非有利。
02 法院的裁判
繼承糾紛歷來是我國法院受理最多的案件類型之一。
在這其中,涉及到兒媳婦繼承公婆遺產的也不在少數。但能夠最終支持兒媳婦繼承遺產的判決,非常少見。
法院反對的理由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還未曾喪偶,一種則是不認可贍養義務。
在該案中,兒媳同丈夫一起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但法院卻認為,兒媳的付出是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並不享有法律上的繼承權。因而不支持兒媳繼承公婆遺產的請求。
在這個案例中,兒媳喪偶是事實,法院卻對贍養義務予以了限制。因為被繼承人的兒子對被繼承人進行了一些照顧,故而就不能認定兒媳對於婆婆的照顧是盡了贍養義務的。
依照此邏輯,唯有在其他人都不照顧老母親的情況下,兒媳婦自己照顧了才算做盡了贍養義務。這背後所折射出的社會影響,恐怕並不會太好。
總之,對於兒媳繼承公婆遺產,法院的判決也是以不支持者居多的。
03 繼承法如何修改?
考慮到法律對於兒媳婦繼承權的太過限縮,以及我國法院對於這一問題的過於謹慎,兒媳婦的繼承權實際上一直處於被打壓的狀態。
隨著女性地位的不斷崛起,女權意識的不斷覺醒,對於兒媳婦的繼承權,也到了應當予以調整的時候了。
孝敬公婆是道德義務,是應盡的責任,這個沒錯;應當給與道德上的褒獎和鼓勵,當然也沒錯。
但對於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盡了贍養義務的兒媳,僅僅是道德褒獎,是否太過寒酸?且將必須喪偶作為前置條件之一,是否過於刻薄?難道丈夫在世的孝敬公婆,就可以不予回報;在丈夫去世後,孝敬公婆才有回報?
這會給社會傳遞出什麼樣不健康的思想呢?
對於兒媳婦而言,享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必須以失去丈夫為前提,實在是太令人心寒。
而且,我國繼承法至今已有三十餘年,短短三十七個條文根本不可能滿足當今社會的需要。且現在的社會現狀與三十年前相比,早已是天翻地覆。法律的滯後性被放大了無數倍,是時候修改了。
對於兒媳婦的繼承權這一點,筆者以為,應當給與兒媳婦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但限制有二:一是對公婆應當盡了贍養義務;二是在繼承的份額上,可以相當於丈夫的一半。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是弘揚傳統孝道的需要。道德義務本就是至高的義務,孝敬公婆、贍養老人,是傳統美德,絕不應該丟棄。
繼承份額為丈夫一半,俗話說一個兒媳半拉閨女,老百姓對於兒媳的期待相當於是半個女兒。因此,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可以以半拉閨女的份額繼承公婆遺產,即相當於丈夫的一半份額。
如此,既可以弘揚孝道,又可以給予兒媳法律上的肯定,而不是僅僅道德褒獎,豈不更好?
當然了,這只是針對法定繼承而言,繼承的份額也可以再做合適調整。遺囑繼承不在此討論範圍之內。
我們希望的,是通過法律的肯定,可以更好地弘揚優秀的傳統的道德觀念,讓每一個家庭都和睦健康,讓中華大地遍佈和諧的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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