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版數字貨幣,這篇文章終於說清楚了

貨幣從來是主權的象徵。替代M0的數字貨幣(DC/EP),應當如何被“鑄造”?

4月17日,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對網傳測試進展回應稱,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正在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體系在堅持雙層運營、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基本完成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

當前階段,央行數字貨幣(DC/EP)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

4月17日,21世紀經濟報道曾報道,數字貨幣(DC/EP)由央行牽頭進行,各家銀行內部正在就落地場景等進行測試,有的已經在內部員工中用於繳納黨費等支付場景,蘇州等地也將測試交通補貼以數字貨幣的形式發放。目前,數字貨幣(DC/EP)試點的機構包括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和三大運營商及阿里、騰訊等互聯網公司。

不過這些信息都不足以解析未來數字貨幣的“樣貌”。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支付寶等參與央行數字貨幣研發、測試的機構專利申請說明書,則提供了一個觀察數字貨幣的窗口。

多國央行開始測試

全球多國央行正在力推數字貨幣。

2月21日,瑞典央行宣佈在全球率先開始其央行數字貨幣電子克朗(e-krona)測試該行此前稱,央行的任務是促進安全和有效的支付系統,如果今後大多數家庭和公司不再使用現金作為支付手段,這項任務可能會更加困難,因此需要考慮在一個永恆的數字世界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4月6日,韓國央行宣佈,在2020年12月底進行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設計、技術審查、業務流程分析和諮詢等準備,如技術籌備充足,則將在明年1月至12月進行小範圍試點測試。

法國央行亦發佈了CBDC實驗應用方案徵集令,宣佈將在2020年7月10日前,選出最多10個方案進行下一步的試驗。

根據中金公司的彙總,目前已有包括法國、韓國等在內的多個國家已公佈其央行數字貨幣測試計劃或方案。

稍早前的1月,IMF也明確將數字貨幣列為2020年首要任務之一,國際清算銀行與加拿大央行、英國央行、日本央行、歐洲央行、瑞典央行和瑞士央行共同成立央行小組,開展CBDC應用案例研發。今年2月,美聯儲主席宣佈,正在研究央行數字貨幣,但尚未決定是否推出數字美元。

不過各國央行對數字貨幣的理解、使用目的和技術路線並不相同。

例如,與我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英國央行數字貨幣(CBDC)不同的是,瑞典央行數字貨幣(e-krona)基於區塊鏈構建,且其使用目的是作為現金補充,不支持“雙離線”,但與我國數字貨幣一樣均採用雙層架構,而英國央行採用單層架構,該國數字貨幣的目的是實現競爭性支付系統。

專利中的數字貨幣

不管未來落地的數字貨幣將是什麼“樣貌”,對於消費者而言,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移動支付的“零錢包”,與對“數字貨幣”的使用感受可能並無差異,但背後的思路則完全不同。

“移動支付方式本質上還只是一種支付工具,是一種對現有法定貨幣的信息化過程,還不能稱作嚴格意義上的數字貨幣。”在今年2月28日公佈的一份專利中,支付寶如是表示。

除四大行,阿里巴巴、騰訊等也參與數字貨幣的研發測試。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庫梳理發現,數字貨幣相關的知識產權已有694篇。其中,“央行系”機構申請最多,共計84篇,支付寶申請了5篇。

在數字貨幣正式發佈前,參與數字貨幣研發、測試的央行系機構、四大行和阿里巴巴、騰訊所申請的專利,是認識數字貨幣最接近“真相”的方式。

對於什麼是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在一項專利中指出,數字貨幣錢包是一種全新的設計,既不同於基於賬戶的錢包、也不同於類似比特幣這種的無價值支撐和發行機構管理的代幣錢包,而是真正能夠替代傳統實物貨幣、完成支付和支撐其他金融和商業需求、面向數字貨幣應用的數字化實體錢包。

現有的支付解決方案、比特幣等並不能被視為“數字貨幣”。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在專利說明中稱,現有的數字貨幣技術方案存在一些問題,例如無法支持有數字貨幣發行機構發行的真正數字貨幣,沒有系統交互和訪問機制;以比特幣為代幣的私人準數字貨幣錢包,功能過於單一,存在安全不足,且只能在鏈上封閉運行,不能很好應用於現有金融服務和交易場景中。

支付寶則在專利中解釋了數字貨幣的發行機制。支付寶稱,數字貨幣通常是由央行發行或授權發行的,以密碼學技術作為技術支撐,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的法定貨幣。與傳統的移動支付相比,數字貨幣本身就是法定貨幣,也可以不再需要與電子賬戶相關聯,因此數字貨幣已不僅僅只是支付工具。

支付寶稱,基於數字貨幣現有的發行制度,通常遵循從中央銀行到運營機構的雙層投放體系;其中,運營機構通常是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擁有發行數字貨幣權利的機構。運營機構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數字貨幣的發行額度,並基於申請到的額度通過中央銀行部署在運營機構的前置加密機來“發行”數字貨幣,然後再面向普通用戶提供與數據貨幣相關的兌換服務,其發行額度通常取決於運營機構在中央銀行繳納的準備金額度。

載體是什麼

數字貨幣(DC/EP)的載體,是數字貨幣錢包。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此前在網上公開課程中稱,數字貨幣是紙鈔替代,功能和屬性跟紙鈔完全一樣,只不過形態是數字化的。“只要你我手機上都有DC/EP的數字錢包,那連網絡都不需要,只要手機有電,兩個手機碰一碰,就能把一個人數字錢包裡的數字貨幣,轉給另一個人。”

他說,DC/EP並不會對支付寶、微信的地位產生影響。因為目前支付寶、微信也是使用人民幣支付,也就是用商業銀行存款貨幣進行支付。央行數字貨幣推出後,只是換成了數字人民幣,也就是用央行的存款貨幣,雖然支付工具變了,功能也增加了,但渠道和場景都沒有變化。

作為用戶,需要選擇某個運營機構開通數字貨幣賬戶,進而由該運營機構的錢包服務端對用戶的賬戶進行管理控制。且數字貨幣錢包賬戶可能“分級”,不同等級的“額度”不同。

支付寶在專利說明書中稱,用戶申請開通的數字貨幣錢包通常是最低服務等級的數字貨幣錢包。而如果用戶需要開通高服務等級的數字貨幣錢包,則需要從最低服務等級的數字貨幣錢包開始一級級升級錢包。

如何監管

數字貨幣(DC/EP)誕生後,如何監管?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在其專利說明中稱,由於數字貨幣的本質是一段去介質化的數字信息,因此數字貨幣需要具備防偽造、防篡改、防複製的能力,以確保流通過程中的安全性。

為此,通過一種數字貨幣的驗證方法及系統,能夠避免數字貨幣在生成和流通過程中被惡意篡改,增強了數字貨幣生成及流通過程中的安全性。

數字貨幣由央行投放出去後,在雙層投放體系下,如何避免發行機構超額投放等問題。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在其專利中指出,為此設計了數字貨幣投放系統。例如,投放數字貨幣前,需先向中心管理系統(如中央銀行)發送貨幣生成請求,當貨幣生成請求符合校驗規則時才發送相對應的額度憑證。

如果數字貨幣“遺失”,如何找回?

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在其專利說明中指出,現有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等在流通過程中不存在貨幣的轉移,僅僅是一組連續的交易記錄,也即是說,現有數字貨幣流通的基礎是交易而不是貨幣本身,因此,無法滿足實際貨幣流通的要求;同時,由於現有數字貨幣的流通方式是匿名的,一旦丟失便難以找回,無法滿足貨幣實際應用的需要,且無法進行合理的管控。

為此,可通過技術方案,生成新的數字貨幣、註銷舊的數字貨幣等方式,實現交易過程中不同用戶客戶端之間數字貨幣的流通。

支付寶等則更注重在用戶端的監管安全。其在專利說明中稱,若用戶在經濟活動中出現違規或違法行為,則有必要對用戶的賬戶採取某種程度的限制措施。未來監管方當需要對目標賬戶採集限制措施時,無需先耽誤時間與運營機構進行溝通,而是直接通過向錢包服務端發送賬戶限制指令的方式,及時對目標賬戶採集限制措施,不給目標賬戶留下逃避處罰的窗口期。

【購房資訊輕鬆享,快來關注樂居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