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的適用範圍:
代理適用於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2.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 仲裁法的適用範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
(2)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4. 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於仲裁組織來說,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4)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此外,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 仲裁員迴避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7. 訴訟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 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9.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範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10. 簡易程序: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採用視聽傳輸等方式開庭。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11.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12. 審判監督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13.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14. 訴訟時效的概念: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15. 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16.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裡,“法律另有規定的”是指:
(1)20年長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算。
第二章!
1.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2.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秘等)具有約束力。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 上市公司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1)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並發表獨立意見;(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並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6.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7.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
8.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11.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③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⑤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項、第②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上述第③項、第⑤項、第⑥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第三章!
1. 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設立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該“自然人”僅指中國公民。
(2)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但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4. 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5.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6.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 合夥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事務。
(2)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9.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10. 普通合夥企業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1.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12.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3.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14.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章
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②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節選):
(1)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2)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是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是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4)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二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三是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四是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20%。五是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3. 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節選):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淨利潤累計不少1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3)發行人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4)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5)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4. 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5. 上市公司增發的條件: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6.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7. 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情形: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8.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於合格投資者範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9. 股票上市的條件:
《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10.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11.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保險法律制度
1.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3.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5.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6.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7. 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8. 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9.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0.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1.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不得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除外。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1.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出票日起6個月。
3. 背書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未記載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5.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6. 法定禁止背書: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7. 委託收款背書:
(1)被背書人因委託收款背書而取得代理權後,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8. 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係,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因此,質權人並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2)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應當“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並“簽章”,才構成匯票質押。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9. 支票上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第五章
1. 動產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 合同法定抵銷條件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5.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七章
1.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所得來源的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
①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②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③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者個人住所地)確定。
4. 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①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商品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③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④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5. 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時間)
(1)安裝費應根據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如果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費收入,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於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
(3)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收費,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對只取得會籍而不享受連續服務的,在取得會費時確認收入;一次取得會費而需提供連續服務的,其會費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有形資產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於提供初始及後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6.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7.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8.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0.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1.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2. 不徵稅收入包括: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13. 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對所有來自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收入,免稅。
對來自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收入: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的,免稅;不足12個月的,徵稅。
14.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採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15. 稅前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第八章
1.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2. 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主要包括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 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適度舉借外債;市、縣政府需要舉借外債的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4.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5. 預算執行的依據: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3月份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2)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3)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6. 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2)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3)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4)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7.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8.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
①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②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③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9.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10.
①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②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11.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12. 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捲菸、雪茄煙、有包裝的菸絲。
13. ①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帶有欺騙性的;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前述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亦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②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述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14.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15.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16.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採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1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20. 詢價適用於採購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
21. 採購文件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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