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創業,當心“枕邊人”

中國的私人財富已經進入股權時代,股權已經構成大多數企業家的核心資產。某種程度上可以說,無股權不富;掌握了股權,就掌握了未來。然而,掌握了股權的企業家在遭遇婚變的情況下,他們的股權財富則極有可能遭遇流失。

離婚時,夫妻離婚時,股權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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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由此條款可以看出,法院分割股權要滿足以下條件:首先,該股權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並非個人財產;其次,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沒有約定歸屬;再次,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在滿足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將如何裁定分割呢?在司法實踐當中有2種裁判方式。

第一種是持股方給予給持股一方相應折價款。

李女士與張先生結婚後,與朋友共同開辦了某貿易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其中李女士作為股東註冊100萬元,持股20%。後雙方因感情不和登記離婚,因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至法院。張先生要求分割李女士持有的20%股權。法院認為,公司具有人和性,股權持有人的尤其特殊身份,故判決李女士給予張先生50%的股權折價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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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是分割股權。阮某和胡某結婚後,胡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朋友張某、朱某合夥開辦了衢州某公司,出資額為50萬元,佔該公司股份總額的33%;。2016年4原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阮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衢州某公司胡某佔有的33%股份的二分之一。法院徵求了衢州某公司另兩名股東張某、朱某對阮某、胡某分割33%股權的意見,張某表示沒有異議,朱某表示不同意胡某名下33%股權分割給阮某,但其也不購買相應的股權。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視為朱某同意轉讓股權。

筆者查看眾多判例,認為符合分割條件的股權,法院在裁判過程中擁有自由裁量權,或將股權判歸一方所有,給予另一方相應折價款,或是直接分割股權。但對於後一種情況,法院都要通知其餘股東,只有在其餘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才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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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大特點是其具有人合性,而股東一旦發生婚變導致股權流入“外人”手中,很有可能對公司治理帶來影響。法之律劍建議:第一, 持有股權的一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婚變、去世等需要分割股權的情況進行約定,對擔任股東的資格進行約束,在法院分割時以此作為不予分割進行主張;第二,夫妻雙方可以對股權財產做好約定, 避免離婚時發生糾紛;第三,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分割股權,作為持股的一方如果不願意分割股權,應當儘量證明分割股權會影響公司治理甚至導致公司僵局;第四,作為非持股一方,即使取得股權,也有可能遭遇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利益轉移,而取得股權後也要通過股權轉讓、分紅等方式變現,因此,作為非持股一方儘量要求分割股權折現款獲得當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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