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論壇|執紀審理中如何按黨章第四十二條履行程序

黨章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審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後移送的案件,如何依據黨章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履行程序,存在認識上的不一致。一是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代替黨章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僅在審查工作結束移送審理之前徵求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二是審理報告未經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即通知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召開支部大會或者徵求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三是案件經本級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且作出處分決定後,再通知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召開支部大會或者徵求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與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存在區別:一是階段不同,前者在案件審查工作結束後移送審理前,後者在案件經審理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後;二是內涵不同,前者是徵求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體現支部對黨員幹部的監督管理,後者是由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決定,是支部黨員行使黨章賦予的權利,履行黨章規定的程序。審理報告未經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即通知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召開支部大會或者徵求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難以保證上級紀委處理意見的統一性、嚴肅性,可能導致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的處理決定與紀委常委會最終討論意見大相徑庭。案件經本級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且處分決定生效後,再通知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召開支部大會或者徵求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將導致支部大會或者徵求意見流於形式,不利於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落實,也不利於黨員權利的保障。

中央紀委《關於對〈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二款如何理解的答覆》(中紀法復〔1994〕7號)規定:“一、案件經審理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後所形成的,是本級紀委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不是對案件處理的最後決定。這一處理意見,應由紀檢室以書面方式,連同案件有關材料的複製件一併送交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在作處理決定時,應認真考慮上級紀委常委會的處理意見。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決定後,仍應根據處分黨員的批准權限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無論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作出的處理決定與上級紀委常委會的處理意見是否一致,案件都要經審理部門再次審理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作出決議。”

綜上,審理本級紀檢機關立案審查結束移送審理的案件後,應將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後形成的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由該黨組織按照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相關會議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意見函覆紀委,經審理部門再次審理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由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召開支部大會討論給予涉嫌違紀黨員黨紀處分事宜,並形成支部大會會議記錄、關於給予××(同志)××處分的決議、支部委員會關於給予××(同志)××處分的請示,最後由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向紀委呈報關於給予××(同志)××處分的請示,經審理部門再次審理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作出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支部大會應當由黨支部書記主持,如果黨支部書記本身為涉嫌違紀的黨員,會議可以由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或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相關負責人主持;如果支部大會討論給予二名以上黨員處分的,應當分別表決;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應當超過全部應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贊成票數超過全部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以上,才能形成決議;黨支部書記和涉嫌違紀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會議記錄上簽字。如果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上一級黨組織為黨總支,應當由支部向黨總支呈報關於給予××(同志)××處分的請示,由黨總支召開支部委員會討論,並呈報上一級黨組織。按照行文規則,請示原則上應當給予批覆,本級紀委所作的處分決定送達被審查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可視為對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請示的批覆,無需單獨行文批覆。(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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