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退賠受害人損失可從輕處罰

案情簡述: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間,被告人甲在先後擔任A公司理財經理、團隊經理期間,通過本人及管理其團隊人員,以派發傳單、電話聯繫等方式,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吸攬資金共計人民幣170餘萬元。經投資人報案,被告人甲於2017年5月17日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被告人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萬餘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姚志鬥律師認為:被告人甲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開宣傳投資理財並許以高額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了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額巨大,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甲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系共同犯罪,鑑於被告人甲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策劃者,可酌情從輕處罰,並按照其擔任業務員、團隊經理的職責範圍承擔與其吸納人數、吸納數額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甲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其退繳全部非法所得並部分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有悔罪表現,經社會調查評估,可對被告人甲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其他辯護意見客觀有據,可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二、被告人甲退繳在案的款項150000元,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三、繼續追繳案件非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甲繼續退賠,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 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姚志鬥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諮詢電話/微信:13811136522,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37號京師律師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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