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仲裁打官司~法官不能選但仲裁員能,選對仲裁員才能打好官司!

去仲裁打官司~法官不能選但仲裁員能,選對仲裁員才能打好官司!

按照我國現在的民事訴訟流程,案件的具體經辦法官均是由法院內部確定的。當事人沒有辦法決定。

雖然可以申請回避,但是絕大多數情況下,由於舉證不能的原因無法實現。

雖然絕大多數的法官均是公正的,但在涉及專業問題以及爭議事項上,各人總有各人的觀點。有時候難免會碰到,觀點比較死板的法官判決自己輸,而觀點較為新穎的法官則判決自己贏。

在商事仲裁領域,這個問題就可以得到比較好的解決。


01

某銀行聘請律師起訴逾期未歸還房貸的借款人。因為借款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所以案件在仲裁委進行審理。

立案之後,律師對著仲裁委給的仲裁員名冊,選定了一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十天之後,案件開庭。借款人已經欠下鉅額債務,起訴他的銀行有好幾家。對於庭審,對方也是瞭如指掌了。

銀行要求借款人償還本金以及利息、罰息、複利,借款人問代理律師:“請問利息是怎麼計算出來的?罰息是怎麼計算出來的?複利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去仲裁打官司~法官不能選但仲裁員能,選對仲裁員才能打好官司!

對於銀行利息,尤其是罰息和複利的計算,絕大多數的人根本看不懂。法院多以銀行系統金額為準,法官也難計算

銀行的律師都是從銀行的系統裡直接打印出來的利息清單,根本不知道怎麼個算法。

別說是律師,絕大多數的法官、學者,甚至銀行的工作人員,可能都不知道具體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銀行的律師支支吾吾,回答不上來。後來經仲裁庭詢問,借款人只是想要確定利息有沒有過高,以及是否不合理。

於是這位金融機構出身的仲裁員,當庭向借款人演示了利息的計算方法,寫滿了整整一頁A4紙。結果,分毫不差。

借款人對仲裁員說:“我服了!事實我認可,金額我也認可!”案件完美的解決了。

選定一個正確的仲裁員,對於打贏自己的案件,能夠起到非常巨大的幫助作用。


02

有一名政府官員,因為家裡房屋租賃的事情,與租戶產生了糾紛。按照租賃合同里約定的仲裁條款,到了仲裁委申請仲裁。

租戶知道官員的身份,很是擔心,仲裁員如果知道是官員的案件,會不會偏私?

由於這位官員在當地極具聲望,租戶不敢保證,仲裁員在審理案件時不會因為一些原因,對官員提供一些便利。

當他在翻閱仲裁委的仲裁員名冊時,忽然發現原來名冊裡有很多外地的仲裁員。

地處江蘇境內,經慎重思考,租戶選擇了一位來自於浙江寧波的仲裁員。後來收到仲裁委通知,租戶發現,官員選擇的均是本地的仲裁員。而對於首席仲裁員,經指定也是外地的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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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選擇的,對於當事人而言,選擇一個自己信任的仲裁員來審理案件,非常有利

開庭審理時,果不其然,官員選擇的仲裁員總是會問租戶很多問題,而對於官員卻幾乎不加詢問。但兩位來自於外地的仲裁員,顯然對官員一無所知,客觀公正地審理案件。

最後裁決下來,官員的錯誤官員自己承擔,租戶要付的錢正常支付。租戶非常高興,這正是他想要的公正的裁決。

選擇合適的仲裁員,可以避開很多利益糾葛,更容易讓案件的審理公正客觀,減少徇私的可能。


03

雖然大多數的仲裁員都是公正且客觀的,但的確有少部分仲裁員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影響了普通老百姓對仲裁的信任。

去年底,遼寧首例仲裁員枉法仲裁案,也給很多人敲響了警鐘。

去仲裁打官司~法官不能選但仲裁員能,選對仲裁員才能打好官司!

仲裁員應當是獨立於當事人之外的,私下與當事人協商利益,顯然違背了法律規定,也違背了仲裁員的職責

所以,選擇仲裁員,對於當事人的案件而言,具備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規則是:雙方能夠共同選定的,則由該仲裁員審理案件;雙方不能共同選定同一個人的,則由仲裁委進行隨即指定。

對於簡易程序而言,由一名仲裁員審理。雙方几乎不可能同時在幾百號人裡選擇了同一個人。故最有利的是,想要排除誰,就選擇誰。

比如,仲裁員李某與自己有過過節,選擇李某,就可以排除掉李某審理自己的案件。除非,對方也選擇了李某。這個概率非常低,基本上可以忽略。

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由三名仲裁員審理,設一名首席仲裁員。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同時排除不信任的作為首席仲裁員,是最佳的方式。

比如,自己知道趙某素來以專業公正著稱,故選擇趙某作為自己信任的仲裁員;而王某名聲不好,故選擇王某作為首席仲裁員,排除掉王某審理自己案件的可能性。除非對方也同時選擇了王某。

當然,這個概率很低。從幾百人甚至上千人裡選擇同一個人,概率是很小的。

去仲裁打官司~法官不能選但仲裁員能,選對仲裁員才能打好官司!

一家法院的法官都是固定的十幾個或幾十個人,而仲裁員卻是好幾百個。普遍性上更好,選對了仲裁員很有幫助

除此之外,仲裁員也有很多普通法官不具備的專業知識。我國的法官全部都是法律專業出身,但仲裁員並不是,他們有的是退休法官,有的是律師,有的是公證員、銀行工作人員、學者教授,還有很多專業領域的專家,比如鑑定專家、審計專家等等。

在有些專業案件中,法院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出具意見;但在仲裁中,選擇了專業領域的專家,就可以直接解決了,還可以節省掉鑑定評估的費用。

如第一個案例中,法官可能不清楚銀行利息的計算,但銀行出身的仲裁員卻瞭如指掌。

如第二個案例中,選擇外地的仲裁員,盡最大限度地避開徇私的可能性。

所以,在仲裁打官司的一個好處就是,可以有權決定或排除審理案件的人選,打造符合自己預期的仲裁庭。同時,也可以讓專業的人參與專業的案件審理,並非是法律審理了一切。

畢竟,法律也不是萬能的,而學習法律的人,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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