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土地管理法》看“未批先徵”的違法行為與對應維權措施!

2020年的年初似乎並不太平,先是從去年燒到今年不滅的山火,後是肆虐到現在還沒有結束的冠狀病毒,而這在一定程度上並不是致命,並不會影響到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而土地才是農民朋友們生存立命的根本所在。

依據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的批租務必遵照嚴苛的程序流程,要符合土地資源利用整體規劃,此外依據農村徵地的特性(基本農田還是一般農田)和要求面積的不同逐級彙報審核。

但在實踐中多數的地區部門默許甚至縱容違反商業用地佔地規定,擅自開設和擴張經濟開發區,隨便調整土地資源規劃及其違反規定侵佔基本農田,損害老百姓權益不用說,還威脅到農民生存的根本。

一般來講,只有地方政府獲得了省政府或國務院的徵地批覆後,才有權對集體土地實施徵收行為,否則便是先斬後奏的違法行為。

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趕項目進度,會違背法定程序,未經報批就徵用農民土地實施建設。即使事後取得徵地批覆也屬程序違法!

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農民朋友們應怎麼維權呢?

從新《土地管理法》看“未批先徵”的違法行為與對應維權措施!

今天,就“未批先徵”這一違法行為作出解答。

一般情況下,“未批先徵”是絕對的違法行為,極大損害農民合法權益。

不過,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若撤銷“徵收土地”的相關行政行為可能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比如屬於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已經投入了大量資金開展建設等,法院是不會直接撤銷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賠申51號行政賠償裁定書的裁判精神,當案涉土地不具備恢復原狀的可能性,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可能會給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損害時,法院會在判決行政行為違法的前提下,責令行政機關補辦徵收土地手續,一併對拆遷戶履行補償安置義務。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後,出現“未批先徵”情況時,農民權益可以得到更好維護。

新法中,為進一步落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徵收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在土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問題簽訂協議。

簡單來說,拆遷方要經過拆遷戶的同意,才能履行後續的報批程序。

這可以促使拆遷方積極與拆遷戶進行談判,防止有些拆遷方在拆遷戶拒絕領取低額補償金的情況下,通過辦理提存手續繼續補辦徵地手續,讓自己的行為合法化。

除此之外,新增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因軍事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況確需要徵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明確了“公共利益”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有效杜絕有些拆遷方濫用“未批先徵”後補正程序的手段。

拆遷戶也可以直接以此為依據,通過質疑徵收項目自身的合法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法修改後,徵地維權的策略和方法也有了一些改變,更具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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