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曝光丈夫家暴16年,比腳踢椅砸更可怕的是警方的“愛莫能助”

妻子曝光丈夫家暴16年,比腳踢椅砸更可怕的是警方的“愛莫能助”

文丨徐媛

近日,四川廣元的楊月女士,公開了一段遭受丈夫家暴的視頻。她說,已經忍受了家庭暴力16年, 13歲的兒子多次目睹家暴過程,曾想為母親出頭而險些被打。目前雙方正在進行離婚訴訟。

曝光的視頻畫面讓人觸目驚心。在辦公室內,丈夫羅某祥將楊月按倒在椅子上,持續捶打,然後又將她拖到地上,拳打腳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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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月掙扎起身,羅某祥則用椅子砸,再次將她擊倒在地。楊月想要回到電腦桌旁,羅某祥則把她推撞到牆邊,再次按倒……

事後,楊月住院11天。據她稱,家暴自2019年開始共發生了3次。在這以前,他已因施暴問題在派出所做了三次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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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從畫面上看,羅某祥出手可以算得上“兇狠”,似乎對方不是他一起生活多年的妻子,而是苦大仇深的宿敵。很難想象,這樣的慘烈畫面,在兩人16年的生活裡,上演過多少次,楊月又是怎樣熬過暴力如影隨形的漫長的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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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月受傷照片

更令人鬱悶疑惑的是,為何多次報警之後,施暴者依然肆無忌憚、有恃無恐?

4月5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蒼溪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值班民警證實是該派出所在處理此事。4月2日,廣元市蒼溪縣公安局出具了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羅某某行政拘留7天。楊月介紹,處理此事的蒼溪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已通知她去拿了處罰決定書,不過因受疫情影響,警方決定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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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想起了去年美妝博主被家暴的新聞。也是在監控視頻中,美妝博主在電梯內被前男友陳某拖拽毆打,引發輿論的憤怒,要求嚴懲惡行。

警方陳某認定存在故意傷害等違法行為,將其行政拘留二十日,並處罰款。網友普遍對這一處理不滿意,認為警方高舉輕放,更擔心,20天后陳某出來尋求報復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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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妝博主“宇芽”在電梯裡遭前男友毆打

相比美妝博主,楊月的遭遇有過之而無不及。她和丈夫共同經營一家建築公司,之前一直顧及父母、幼小孩子的感受和公司的聲譽,才選擇隱忍。去年下定決心申請離婚,訴訟期間丈夫轉移財產,她想法制止,結果遭遇了更加嚴重的毆打。

有無數個理由,足以讓遭受暴力的女性退縮:

害怕被報復

經濟和心理上的依賴

預想警察不會認真對待她的指控

認為家暴是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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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想法,在中國恐怕俯拾皆是,受害者孤立無援。

去年2月14日,重慶姑娘小曾向媒體求助,稱結婚一年多來屢次被丈夫家暴。此前也曾求助婦聯,但婦聯稱缺乏直接證據無法判定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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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同時建議:如果實在無法忍受,可以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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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4天后,丈夫手持鐵錘將妻子打成顱骨凹陷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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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廣東一女子架設攝像機取證家暴,用被老公打斷三根肋骨的慘烈代價,換來了可以離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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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無路之下沒有辦法的辦法,終於驚動了警方。

婦聯表示「缺乏證據」,警察常常「無能為力」。

十年前,2009年10月,年僅26歲的北京女孩董珊珊因遭家暴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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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半年,董珊珊及家人曾先後八次向警方報告其丈夫的暴力行為,換來的卻是一句:

愛 莫 能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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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董珊珊的母親得出了這樣的結論:

報 警 也 沒 用

《反家暴法》第16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也就是說,如果沒到重傷殘疾的程度,警方大多會採用批評教育口頭調解的方式。

更誇張的,曾有受害者報警16次都無果。最離譜的一次,警方竟把受害者和家暴者關在一起12小時讓他們自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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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系統的反家暴實踐在全國領先,但在湖南警察學院某期新任派出所所長培訓班中,來自湖南各市州的167個派出所長,知道《反家暴法》的還不到10%。

此次,有網友感嘆楊月“醒悟太晚,反抗太遲”,還有人懷疑她前面報警後沒有追究到底,無形中助長了暴力。尚不知道前面警方的執法是否到位,也不知楊月有沒有主動放棄追究,可就算她出於實際的考量選擇妥協,這背後的動機是不是也隱含著一種無奈:

目前法律對施暴者法律責任追究,主要依賴於受害者傷情鑑定的結果。若只是輕微傷,警方只能將施暴者行政拘留,最多關個十多天就放出來了。與其承受後面變本加厲的報復,不如選擇和解,息事寧人。

好在楊月現在決心走出危險重重的圍城,她申請離婚,曝光家暴視頻,接下來她有更多的手段保護自己,比如申請人身保護令,禁止丈夫靠近等。但這一切充其量只能保證她在短期內不再被傷害。而施暴者能不能得到相匹配的懲罰,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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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月被打住院

前面說過,根據現行法律,即便有視頻作證,即便有警方的筆錄,即便16年婚姻裡反覆多次被毆打——還不包括各式各樣可能的精神暴力,若傷情沒有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很難對施暴者追究刑責。這顯然不公平。

楊月日後固然可以擺脫這段不幸的婚姻,重啟人生,但誰又能為她過去的噩夢負責呢?一個施暴妻子16年的丈夫可以如此輕易避過法律的懲罰,又怎能指望他日後不會重蹈覆轍,繼續禍害他人呢?

家庭暴力不同於一般的人身傷害,它是一個反覆發生、循環往復的過程。若只憑傷情鑑定來確定入罪,就會導致一個頗為滑稽的結果:只要不觸及輕傷、重傷或死亡這條高危線,施暴一次和施暴N次的結果,可能差不多。

而刑法對輕傷認定門檻本來就很高——即使是骨折、性器官撕裂這樣級別的疼痛,也僅僅達到“入罪標準”,這加劇了懲罰結果和受傷害程度的不對等。對於那些沒有發生可見的肉體損害,卻常年忍受威嚇、辱罵等精神暴力的人而言,法律鮮有用武之地,他們更是有苦無處訴了。

鑑於此,有法律人士建議,應該增設專門的罪名,對家暴行為設定相應等級,只要符合條件,“常年反覆毆打、威脅、恐嚇造成了受害者身心傷害的,就可以入刑”。

這樣意味著,不再以傷情鑑定作為唯一入罪門檻,而是對受害者的身心遭遇進行綜合判斷,給出更為公正、更具有正義性的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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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無論是《反家暴法》還是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是以“預防為主”,強調將家庭暴力扼殺在萌芽中,公力救濟手段則相對軟弱。事實證明,僅僅靠警方的批評訓誡、人身保護令的頒佈,難以對打人者構成震懾。除了必要的刑事救濟外,也應該豐富對施暴者的追責和懲治手段。

例如,近日陝西省反家暴辦法草案規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實施家暴受到相應處罰的,作為不良信息計入個人信用信息等。這個中的細節可能還有待商榷,但探討方向可取。若施暴者能因自己屢教不改的行為處處受限,勢必會有所收斂,不敢繼續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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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對家暴受害者而言,最佳的保護辦法還是個人積極維權,及時止損。然而,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對於那些沒有辦法、一時沒有勇氣從泥潭中脫身的人,法律也因給予她們應有的公正,完善懲治手段,讓施暴者為他們的惡行付出代價,以彰顯法律之尊嚴,撫慰受害者長年的傷痛和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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