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機構“直連”銀行不再合規

□記者 於晗

為加強集中交存後的客戶備付金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央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增加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後存管相關內容,對備付金集中存管後賬戶體系及業務流程進行了梳理,增加了處罰條款,刪除相應備付金存管銀行等不適用內容。明確原有的客戶備付金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新的辦法為準。

易觀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向記者表示,隨著備付金集中存管走上正軌,行業需要新的監管辦法作為指導。新的辦法出臺,意味著對備付金的監管梳理將更加規範,備付金存管的紅線將更加明確。

支付機構“直連”銀行不再合規


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

客戶備付金,是指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屬於支付過程中產生的沉澱資金,其所有權屬於客戶。2013年6月,央行發佈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以下簡稱“原辦法”),由於原辦法允許支付機構與銀行“直連”,可以不經過央行集中交存,導致大批支付機構以備付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坐吃“利差”,甚至挪用備付金,潛在金融風險顯現。

為避免“直連”帶來的風險隱患,2017年1月,央行正式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並於同年4月實施首次交存,隨後通過系列通知逐步提高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央行正式完成了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工作。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指出,備付金集中交存制度的實施,能夠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發生。但集中交存之後,行業也面臨新的問題,原有備付金的監管辦法需要及時更新,從行業規制方面給出新的指引。

央行起草說明中指出: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央行,意味著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不再以“直連”渠道處理支付業務,備付金監督主體也發生了變化。另外,原辦法屬於規範性文件,法律層級較低,缺乏相應處罰措施,對於監管對象震懾力度有限。因此,央行起草了《辦法》,以部門規章形式夯實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基礎,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

存管要求與規範升級

“與原備付金管理辦法相比,《辦法》增加備付金集中交存後存管相關內容,梳理了備付金集中存管後賬戶體系及業務流程,增加處罰條款,刪除相應備付金存管銀行等不適用內容,明確原有的客戶備付金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央行在起草說明中如是稱。

《辦法》首先明確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要求。規定除預付卡發行或充值業務產生的備付金外,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全額、直接交存至開立在央行的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預付卡發行與充值產生的備付金應通過開立在備付金銀行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交存。

同時,《辦法》設定了備付金賬戶體系新的規範。第一,規定支付機構應在央行開立一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第二,明確獲得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在符合要求的備付金銀行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最後,明確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所產生資金為待結算資金,應全額存放於在滿足備付金銀行條件的商業銀行開立的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降低備付金銀行入圍門檻

對於支付機構而言,最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提出適當降低備付金銀行總資產要求,由2000億元降低至1000億元,擴大備付金銀行選擇範圍;此外,《辦法》明確支付機構應計提行業保障基金,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將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此前,有媒體曾報道,支付機構存管於央行的備付金,從不計息改成3年內央行按0.35%計息,但其中10%要用作行業保障基金。盤和林認為,從存繳的目的來看,行業保障金實際上是一種為應對支付風險發生而設立的專項基金,類似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制度。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備付金涉及計息以及每家支付機構和銀行談判的議價權和資本,擴大備付金銀行選擇範圍,放寬銀行資本限制,也是讓期待已久的支付機構鬆了一口氣,對於第三方支付機構而言,在存管銀行的選擇上會更加靈活。

除此之外,《辦法》明確了備付金清算要求、客戶備付金監督主體職責以及備付金相關違規行為處罰條款。就處罰而言,對於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和特定業務銀行違反備付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王蓬博認為,相比央行的職能是監督管理,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更多是社會商業活動中的參與者,因此《辦法》特意出臺了懲罰措施。綜合來看,《辦法》下發意味著對備付金的監管梳理將更加規範,符合當前流動性寬鬆的需求和預期,整體來看對支付行業將帶來利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