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是什麼(一)


知其所以然,才能知其然。 ——(英)培根

原因明顯地殘存於原因所發生的結果中。——柏格森


文章來源:Cook, T. D., & Campbell, D. T. (1979). Causal Inference and the Language of Experimentation in Quasi-experimentation: Design and analysis issues for field settings. Boston: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因果關係是什麼(一)

Thomas Cook

因果關係是什麼(一)

Donald T. Campell


摘譯: 武超龍 王瑩 劉天華 王海鑠 杜運周


因果關係與實證主義傳統


或許最著名的實證主義的原因分析是David Hume的,他的分析強調了推斷原因的三個條件:(a)假定的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連續性;(b)時間優先,原因必須在時間上先於效果;(c)恆常,結果伴隨著原因發生。


Hume認為即使在最機械的推拉中,我們所觀察到的只是檯球相互撞擊,固定球在被撞擊後移動,沒有直接原因,只有時空一致。如果在臺球移動時“看到”原因,這是心理學上的問題,而不是邏輯問題。


伯特蘭·羅素(1913)從實證主義的角度對因果關係的概念進行了攻擊。羅素的觀點是實證主義的。拒絕不可觀察的事物(如原因)。儘管羅素斷言物理學家不使用原因是不正確的,但在我們看來,如果他說原因在自然科學中比在包括社會科學在內的生活的其他領域中起著不那麼明顯的作用,那他就是正確的。


我們反對Hume和其他許多追隨他的人的觀點,他們聲稱高相關性證明了因果關係,或者是因果關係的同義詞。然而,我們又確實同意一旦一個人用相關性以外的術語來構想因果關係,它變成了一個不可觀察的因素,關於這個因素勢必會做出錯誤的推論,因為它們只是與可觀察到的間接相關


儘管我們同意實證主義強調的原因不能被直接證明,但我們不同意從這一立場得出的結論。如果完全引用這個觀點,那麼因果關係只有在涉及到高度相關性時才成立。但是我們想將因果推論建立在能夠減少因果聯繫不確定性的程序上,即使這種不確定性永遠不會減少到零。


實證主義者對因果關係的否認在概念上還與其他研究相關的信念有關,按常識我們傾向於區分感覺的證據和人們試圖通過感知來認識的現實世界。


但是,實證主義反對這種二元論。Hume認為,盡力而為,你會發現除了空間和時間的巧合之外,一個檯球的運動與另一個球的運動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因此,他認為,無需去假設潛在的因果關係或與你的感覺證據分開的現實。


本質因果論


本質主義認為原因一詞只能用來指代那些能夠解釋某種現象的變量,當這些變量齊聚的時候是某種後果發生的充分和必要條件。


本質主義者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選擇微觀層次,在這個微觀中介層面上,某種他們希望觀察的因果關係是必然發生的。在研究最終原因時,本質主義者通常在微觀水平上並不要求一個原因必須先於它的結果,相反,他們要求這兩個變量同時相關

,如果達不到這個條件那麼其他因素就可能在因果間隔期間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對一個同時出現的關於狀態的因果命題的檢驗需要程序,這一過程的存在使得假定原因的變化與假定效果後來的變化有關成為了可能。對此Russell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承認從A到B的直接因果關係的可能性,那麼如何指定A變化和B響應之間的延遲時間長度?這種因果關係在時間上的延遲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操作性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回應轉瞬即逝,那麼B的延遲測量將無法檢測到它;如果反應延遲,太早的B的測量也不會檢測到它;涉及到特定研究項目中時間間隔的選擇,因為時間問題意味著關於A引起B的問題是毫無意義的,除非它們包括一定的時間間隔,在這段時間內因果關係會發生;此外,遲滯的因果關係似乎會與中介變量產生化學作用。


因此,一些科學哲學家和實踐者傾向於放棄對延遲因果關係的分析,而是主張研究工作應轉向發現當前的,更微觀的場力,它們在原因與延遲效應充當了中介。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與因果關係


密爾認為,因果關係取決於三個因素:第一,因果關係必須在時間上先於結果;第二,因果關係必須相互關聯;第三,對因果關係的其他解釋必須排除。密爾最重要的貢獻—對於因果分析的目的—包括他對與第三個標準相關的求同、求異和共變的方法的研究。


求同法規定,當原因存在時,效果就會出現;求異法指出,當原因不存在時,結果也不存在;共變法則意味著當觀察到上述兩種關係時,因果推理將更加有力,因為可以排除對因果關係的某些其他解釋。密爾的偉大貢獻在於通過控制比較某種因素是否發生的情境,排除了因果關係中的第三者干擾。他明確指出,某些推斷共變和時間優先的方法對推斷原因比其他方法更有價值。


密爾對自發的共變的時間順序並不滿意,這是因為他意識到,在自然界中,兩種力量可以因為第三種變量的碰撞而產生變化,並且使它們一同變化,即使它們本身並不是因果關係。


波普爾與證偽主義


波普爾(1959年)是最明確和系統地認識到知識必須建立在排除對現象的替代解釋的基礎上,以至於只存在一個可信的解釋。


他的思想是基於對休謨的歸納批判的接受,接受這種批判意味著否認基於從特定觀察概括到一般科學命題的驗證性知識的可能性。但是與休謨不同,他認為演繹知識在邏輯上是可行的,由一個科學命題而來的演繹可以通過將推導出的關係模式與所獲得的(數據)模式進行比較來檢驗。但兩者相契合只能證明沒有其他已知的理論能夠解釋所得(數據)模式,這種確證永遠不能證明理論是正確的,志可以證偽所測試的理論。


證實主義認為產生預測的理論仍然是經驗有用的、經濟的總結和預測,理論並未被視為對真實的未觀察到的潛在過程的描述,而被看做是一種方便的總結和預測器,認為所實現的“確認”是對有用性的確認,而不是對任何現實意義上的理論的真理性的確認。


證偽主義則強調確認的模糊性,認為這種確認只能給人一種安慰,那就是理論已經被測試過,並在測試中倖存下來,即使在最令人印象深刻的預測證實之後,它也只達到了“尚未被終結”的狀態 ” ,而這與“真”的地位相去甚遠。


因此,某一論點與篩選的過程高度相關,在這個過程中,預測和觀察有助於剔除最不充分的理論。如果預測得到支持,這一理論仍然是可能的真正解釋之一——這種邏輯上有效的拒絕和邏輯上不確定的確認之間的不對稱是波普爾強調可證偽性的主旨


關於理論的真理性我們所能做的是消除合理的競爭假設。只有不一致的事實,很少能夠證偽理論,除非它們伴隨著更符合事實的替代理論。


未完待續……

頭條號將連載因果關係(二),內容精彩,敬請期待。

因果關係(一)內容摘要:

因果關係與實證主義傳統、本質因果論、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與因果關係、波普爾與證偽主義

因果關係(二)內容預告:

因果行為理論、進化論批判性現實主義觀點、因果關係觀點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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