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行政檢察與行政執法監督銜接工作的意見(試行)全文


​​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廣東省司法廳

關於加強行政檢察與行政執法監督

銜接工作的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健全行政權力監督機制,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開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通過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聯合檢查、案件線索移送等方式,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政府層級監督有效銜接。

第三條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定期相互通報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情況,相互抄送相關案件的法律文書。

積極推進信息共享數字化建設工作。省檢察院牽頭建設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信息銜接平臺,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推動本地區行政執法數據向各級政務大數據中心歸集,實現行政執法數據信息資源的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享。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將執行申請書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跟蹤瞭解案件辦理情況,監督法院及時作出裁定、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對法院的執行裁定或者執行活動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

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終結執行的,檢察機關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調查核實,依法提出監督意見,並將審查結論和監督結果通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條 檢察機關辦理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相關行政機關,三個月內告知辦理過程或者結果,並將相關法律文書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認為檢察機關的案件處理程序或者結果確有錯誤的,可以書面向辦理案件的檢察機關提出異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予以監督糾正。

第六條 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憑工作證及法律文書調閱有關執法案卷,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相關執法人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檢察機關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能過程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的,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八條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行政執法存在的普遍性問題、規範性文件違法等問題,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處理。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檢察機關。

第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回覆檢察機關,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因情況緊急需要行政機關儘快處理的,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回覆期限。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將檢察建議和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一)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對檢察建議無正當理由不予回覆、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對於前款情形,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認為檢察建議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的,可以向同級檢察機關書面申請複查,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書面申請複核。

第十二條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共同制訂年度計劃,有重點地開展聯合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檢察機關開展行政檢察工作時,可以邀請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司法行政機關對社會反映集中、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事項開展專項調查時,可以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與。

第十三條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檢察和行政執法監督領域的工作交流,定期舉行座談交流會議相互通報監督工作情況,在人員培訓、法律政策諮詢、複雜案件研究、重點問題研討等方面相互支持,協作配合,共同提高監督能力。

第十四條 本意見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2020年4月9日起實施。​​​​


來源:廣州檢察 2020-04-09 14:26:27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