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事務所#離婚為何比想象的難,原因在這裡

近兩年,機會每隔一段時間就有一對明星夫妻被爆出,或當事人官宣離婚的消失,例如前一段時間官宣離婚的馬伊琍和文章,以及因離婚互撕的李國慶和俞渝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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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名人為代表,近年來離婚率越來越高,且以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的離婚率在全國最高。離婚率為何居高不下,反而逐年上升,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女性的獨立意識和獨立能力越來越高。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的進步和文化的發展,以及女性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女性獨立思想的充分發展和婚姻觀念的改變,越來越多的女性無論是在經濟還是精神、生活中的獨立能力和獨立意識都越來越高。

第二、出軌率高發。隨著女性獨立能力的提高,在婚姻家庭和工作中女性對於男性的依賴程度逐漸降低,女性在面對丈夫出軌時的態度也與傳統觀念有了很大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女性再也無法忍受對方的出軌,於是在另一半出軌後選擇離婚。調查顯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離婚都與男女一方或雙方的出軌有關。

第三、夫妻雙方對待金錢等財產上的態度,個人事業發展的因素,對子女扶養和教育問題中的分歧,以及三觀不合等因素也是造成離婚率高發的原因。

第四、思維方式和婚戀觀的變化。以前的人,如果感情出了問題,都會想辦法修補,或是為了孩子的成長以及顧及名譽和影響等因素,選擇湊合過一生。現在的人,如果認為感情破裂或三觀不合時,大多數都會主動選擇離婚。

第五、兩地分居的原因。因為生活壓力過大,有很多家庭存在著夫妻雙方或一方,為了養家而外出打工或長期因公派駐異地、工作調動難度大等原因,出現了兩地分居的情況,時間一長,感情難免會出現問題,這也是導致離婚率高的原因。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婚姻自由,也即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有時會比想象中的困難很多,有時甚至難於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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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於是經常有人問我,是不是隻要分居兩年就可以自然離婚了?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是否能夠判決離婚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涉及到個人隱私和諸多的情感因素,無確定無誤和固定的標準,因此認定起來比較困難,這也就增加了訴訟離婚的難度。

除了上述原因,離婚有時比想象中的難,也與以下原因有關。

一、情感因素。起訴到法院的離婚訴訟,幾乎都是雙方協調無果。而大多數情況下,第一次訴訟時被告是不同意離婚的,因是第一次離婚,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難度較大,且為了給雙方一個和好和考慮的機會,第一次訴訟時,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小。

而原告要想再次起訴離婚,除非有新證據、新情況,以及被告主動起訴外,要等判決生效後六個月才能再次起訴。在第二次起訴時,能否判決離婚還要看具體情況,所以在此種情況下解除婚姻關係,需要耗費較長時間。

二、子女因素。這也是離婚比大多數人想象的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一般女方如果條件允許,大多數下會選擇自己帶孩子,在離婚時很多女性都會主動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現在的家庭分工中,小孩一般是由外公外婆或是爺爺奶奶幫忙帶,老人在帶孩子的過程中花費的時間較多。

受隔代親和傳宗接代的傳統思想的影響,加之老人在長期與孩子相處的過程中,自然與孩子產生了深厚的感情,一旦分離老人情感上接受不了,老人也希望離婚後孫子女或外孫子女能繼續和自己生活。這會增加了處理孩子撫養權問題的難度。

子女撫養的問題解決不了,繼而一方會因此不同意離婚,或有意提出對方達不到的要求,故而增加了訴訟離婚的難度。

三、財產因素。離婚不僅是雙方婚姻關係的解除,更涉及到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許多複雜的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婚姻關係中涉及的財產內容也日益增多和繁雜,在分割時增加了難度。而夫妻雙方對於如何分割財產往往很難達成一致意見。

尤其是對於三十五歲之後的人群和重新組合家庭的離婚中,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婚姻關係期間涉及的共同財產和債務較多,分割起來會有難度。且因雙方年齡相對較大或屬於組合婚姻,為以後的生活考慮,會較為重視金錢等財產的分割。

很多人不願意將自己辛苦打拼掙來的錢分給對方。也有很多人覺得要錢是為了出氣和彌補自己時間和情感上的損失,以獲得心理上的補償。而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越多,分割的難度就會越大。

有一部分離婚說到底,其實就是利益的分配和捨棄。如果願意捨棄一部分財產利益,就有可能在較短時間內解除讓雙方痛苦的婚姻關係,重獲自由。

四、成本因素。離婚有時不止是一段關係的解除,彼此緣分的斬斷,更涉及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和情感因素。這裡的成本包括上面提到的情感、子女、財產,也包括時間成本等。

從沉沒成本理論來講,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中付出越多,那麼作出離婚決定就越困難,在對方提出離婚時不同意離婚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五、其他因素。有時一方因心生怨恨為了故意拖住對方,或僅是為了賭氣,會作出不離婚的決定。或是緣分已盡,而另一方仍放不下,不願放手。

也有很多時候,提出離婚的一方不願在痛苦的感情中苦苦掙扎,於是選擇捨棄一部分財產利益換取自由。

六、對法院不合理的期待。因為大眾對於離婚訴訟的誤讀和不切實際的認識,總是把希望寄託在法院身上,認為只要自己提出的離婚訴求,法官就應該滿足,卻忽略了離婚官司具有人身屬性,不同於其他糾紛,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條件不允許法官是不能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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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悲歡,其實並不盡相同。一段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有彼此友好和離者,也有互相撕逼滿城風者。大多數情況下,主動提出的一方會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這其中不免有許多對對方進行人身攻擊,互相將對方說道一文不值如同人渣。這種情況相信大家都已見過不少,前一陣頻頻引發熱議的李國慶和俞渝夫妻便是例子。

在此,附上一段唐朝時的離婚協議書: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喝,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近代友好分手的典範,便是張愛玲和胡蘭成。胡蘭成1944年與張愛玲結婚,1947年6月10日收到張愛玲的決絕信。

張愛玲在知道丈夫胡蘭成出軌,而婚姻關係無法維繫時,給胡蘭成寫下了那封著名的訣別信:“我已經不喜歡你了,你是早已不喜歡我了的,這次的決心,我是經過一年半的長時間考慮的。彼時唯以小吉故,不欲增加你的困難。你不要來尋我,即或寫信,我亦是不看的了。”

張愛玲在給胡蘭成的信中,亦同時附上自己新賺的稿費。一代才女張愛玲用這種方式,選擇主動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係,讓一段愛情以友好的狀態了斷。

相比於蔣碧薇和徐悲鴻那樣因離婚,鬧的滿城風雨後彼此如同仇人,張愛玲的做法可謂詮釋了那句“因為懂得,所以慈悲”,也保留了獨立女性應有的尊嚴和體面。

希望所有的婚姻皆因喜愛而緣聚,亦能各還本道,和平結緣,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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