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劉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以案釋法 】 劉某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17日16時許,在西寧市城北區朝陽東路某小區門口,違法行為人劉某某拒絕出示出入證明,經防疫工作人員耐心解釋、勸阻,劉某某不聽防疫工作人員勸阻,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並對防疫工作人員李某某採取撕扯抓撓的方式阻礙其正常防疫工作。

【調查與處理】

2020年2月17日16時許,接到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報案稱:“在西寧市城北區朝陽東路某小區門口,我們執行防疫工作時有一名女子拒不出示小區出入證明,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撕扯抓撓,請求出警”。接到報案後,朝陽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現場進行處置。經瞭解,當日下午,街道辦事處防疫工作人員在城北區朝陽東路某小區門口開展防疫登記核查時,一名中年婦女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登記,拒不出示小區出入證明,在防疫工作人員耐心解釋後,該女子仍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並對防疫工作人員李某某進行撕扯抓撓。隨後,朝陽派出所民警將涉事女子劉某某傳喚至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到案後違法人員劉某某對自己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登記核查工作,並撕扯抓撓防疫工作人員的行為供認不諱,同時深表懊悔。2020年2月17日,違法人員劉某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城北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劉某某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表現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侵犯的是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對社會的管理秩序。行為人採取了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內容的行為方式,且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面對疫情、眾志成城,可以說每個人都是抗疫者、防疫者,但是本案中違法人員劉某某仍然置嚴峻的疫情於不顧,對政府通告置若罔聞,面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登記核查時,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登記,拒不出示小區出入證明,不聽防疫工作人員解釋,並對防疫工作人員撕扯抓撓,嚴重阻礙防疫工作正常開展,給防疫工作添堵。西寧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劉某某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符合條件。

【典型意義】

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全國上下團結一心、眾志成城共同抗擊疫情,省政府積極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省市人民政府多次發佈了關於疫情防控的通告。但在疫情形勢如此嚴峻之下,仍有個別人對政府命令、通告置若罔聞,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檢查登記工作,導致防疫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抗擊疫情,人人有責!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各項工作要求,自覺服從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防疫管控工作,是對自己、家人、對社會負責的表現,更是義務所在。

【以案释法 】 刘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準格爾旗司法局通過微信宣傳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司法行政工作動態、各項改革成果、研究成果,交流新思路、新做法、新經驗,共同營造和諧法治環境。

【以案释法 】 刘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以案释法 】 刘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