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何區別,勞動者如何行使權力

勞務關係是民事關係的一種,主要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並支付等價而相互形成的法律關係。勞務關係的行為不要求勞動者必須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勞務提供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雙方是一種平等的民事關係,而勞動關係則是一種隸屬關係。準確區別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重要意義在於,如何讓勞動者更加準確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何區別,勞動者如何行使權力

“勞務關係”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平等關係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主要區別有三:其一是對提供勞務的主體要求不同,如上所述,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一定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即具有勞動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二是勞動主體的權利義務不同,形成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了享有工資待遇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這些待遇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侵犯且需嚴格遵守,而勞務關係中的勞動者除了工資以外不再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其三是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係當然適用勞動法,勞務關係則屬於民法調整,民法屬於私法,對雙方的權益予以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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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保護自身權力

例如:A是某單位搬運辦公傢俱的民工,其與該單位之間始終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該單位只關心並驗收辦公傢俱是否被安全搬運到了指定地點,無必要也不可能對民工進行控制,這就是典型的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如果雙方是勞動關係,那麼就是一種完全隸屬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控制更為嚴格,需服從公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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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自己與用人單位的關係

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重要的意義是,勞動者可以獲得多少配成或者說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承擔多少責任。這事關勞動者的直接收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兩者的責任劃分上,是一種倒推的辦法。在勞務關係中,承擔過錯責任的方式是經濟賠償;在勞動關係中,承擔過錯責任的方式不但有經濟賠償,更多的是經濟補償和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開除、除名、解除勞動關係等。從理論上來講,勞動關係保護性更強一點,勞務關係流通性較為突出,事後兩者可以獲得的法律保護程度是完全不一樣的。同時,《勞動法》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更加苛刻,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主張自己的經濟賠償金。此外,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同樣受《勞動法》保護。

“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有何區別,勞動者如何行使權力

法律是勞動者的保障,也是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武器”

各位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作環境判斷自己屬於那種關係,根據關係合法要求自己所應當取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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