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關聯企業無息借款(跨年)是否免所得稅?在彙算清繳如何處理

新的一週到來,老師又來催收作業啦,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上週作業內容--

公司關聯企業無息借款,期限跨年,會計上作其他應收款科目,年底是否需轉回借款?免增值稅,是否免所得稅?在彙算清繳如何處理?

大家有沒回去思考這幾個問題呢,老師要一一進行解答了喲,請大家認真往下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 為,免徵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 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 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 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 號)第三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6 號)第三十八條都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服務,如果不是集團企業借款需要視同銷售服務,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 利率計算利息繳納增值稅。 該公司提供的是無償服務,未收取利息,根據企業所得稅也是需要視同銷售的,但是關聯企業之間不減少稅負理論上不調整,但是實務中借款還是有些爭議,建議企業所得稅還是和咱們稅局溝通。

公司關聯企業無息借款(跨年)是否免所得稅?在彙算清繳如何處理


內容有點多,大家慢慢消化,有疑慮都可以提出來吶,老師看到都會給您進行解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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