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剛宣判:九被告被判向政府賠償930餘萬元,並公開在媒體道歉

11月4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矚目的"特大跨省非法傾倒有毒汙泥案"進行一審宣判。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張永良等九被告被判令對其非法跨省傾倒有毒汙泥所造成的九江三處地塊生態資源損失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修復義務則分別共同承擔930餘萬元生態修復費用的連帶賠償責任, 並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九江剛宣判:九被告被判向政府賠償930餘萬元,並公開在媒體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初,被告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馬祖興等人,將從塘棲公司以及被告張永良從連新公司轉運的汙泥運至九江事發地直接傾倒。本案各被告共非法傾倒汙泥14800 噸。其中:東林大佛附近東林鎮吳家咀(1號地塊)傾倒汙泥約2800噸,東林鎮虎口衝村(2號地塊)傾倒汙泥約400噸,市區沙閻路附近山坳處(3號地塊)傾倒汙泥約3200噸,市區沙閻路伍豐村鄭家灣(4號地塊)傾倒汙泥約4400噸,永修縣九頌山河瓏園正南的一處山莊(5號地塊)傾倒汙泥約4000噸。

據瞭解,上述傾倒汙泥,九江市環境保護局委託江西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案涉汙泥環境報害情況及環境修復費用進行鑑定評估,認定非法傾倒汙泥造成了土壤、水環境、空氣的損害,同時明確本案被汙染土地修復工程總費用為1446.288萬元。

另查明,經前期原告與塘棲公司開展磋商,2019年9月5日,雙方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協議約定塘棲公司賠償487.2387萬元,塘棲公司已按協議全部履行。除塘棲公司經磋商願意承擔的賠償費用外,九江市沙閻路附近山坳地塊(3號地塊)生態修復費280.3396萬元、九江市沙閻路伍豐村鄭家灣地塊(4號地塊)部分生態修復費201.8515萬元以及永修縣九頌山河瓏園周邊地塊(5號地塊)生態修復費488.91808萬元未能達成磋商協議。

另外,鑑定報告中評估報告編制費20萬元、風險評估方案費10萬元亦未得到賠償。2019年3月5日,九江市生態環境局與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並由九江市生態環境局向江西惟民律師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6萬元。在本案庭審過程中,連新公司已自願向法庭繳納100萬元生態修復資金。

九江剛宣判:九被告被判向政府賠償930餘萬元,並公開在媒體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傾倒的每一地塊汙泥已混同,同一地塊的汙泥無法分開進行修復,依據共同環境侵權的責任原則,應由相關被告承擔同一地塊的共同修復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判令被告正鵬公司、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開發區沙閻路附近山坳地塊(3號地塊)汙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280.3396萬元(被告舒正峰已自願繳納10萬元生態修復金至法院賬戶)。

被告正鵬公司、連新公司、張永良、李德、黃永、舒正峰、夏吉萍、陳世水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開發區沙閻路伍豐村鄭家灣地塊(4號地塊)汙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201.8515萬元(被告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已自願繳納100萬元生態修復金至法院賬戶)。

被告張永良、夏吉萍、李德、馬祖興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對永修縣九頌山河瓏園周邊地塊(5號地塊)汙泥共同承擔生態修復義務,如未履行該修復義務,則上述各被告應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448.91808萬元

被告正鵬公司、連新公司、張永良、李德、黃永、舒正峰、陳世水、夏吉萍、馬祖興應共同支付環評報告編制費20萬元,風險評估方案10萬元及律師代理費4萬元

另外,各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九江剛宣判:九被告被判向政府賠償930餘萬元,並公開在媒體道歉

本案中,九江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嚴查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適時追究九被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九江市檢察院支持起訴、九江中院依法審判,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司法程序的有效銜接,對懲治損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護生態環境和國家利益、倡導社會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來源|九江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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