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擾已久的報關單“境內貨源地”,這篇文章終於講清楚了

對於出口企業來說,報關單“境內貨源地”並不陌生,但基於報關單填制要求及出口退稅審核管理要求,則未必完全理解透徹。事實上,“境內貨源地”有很多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內容,接下來我們一一展開分析:

首先,我們先了解報關單填制規範有關“境內貨源地”的填報規則:“境內貨源地”填報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出口貨物產地難以確定的,填報最早發運該出口貨物的單位所在地。

那麼“境內貨源地”對於海關來說有何意義呢?

一、 必須強調其統計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國務院令第454號)第九條第二款,“出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和境內貨源地”,對於出口貨物的產地、流向等信息的統計,有助於瞭解市場、服務經濟,為國家經濟戰略和相關決策提供支持。反言之,申報錯誤的話,有何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20號)第十五條第(一)項: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 海關通關監管作業中的輔助參考意義。

如原產地證、許可證件、檢驗檢疫、風險管理等方面,“境內貨源地”都有可能成為重要的參考依據。例如某天津外貿公司A,從河北生產廠家B公司採購貨物,“境內貨源地”填報河北,出口至韓國,出口口岸是深圳口岸……結合“境內貨源地”很容易發現出口物流路線選擇不合常理,該批貨物大概率會被海關布控查驗。

根據填報規則及現實業務操作情況不難發現,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對於“境內貨源地”都會準確填報為貨物產地,因為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理所當然填報無誤,外貿企業國內採購環節基於成本考慮也理所當然選擇生產廠商作為供貨商,可以保證準確瞭解產地並準確填報。

接下來,我們再看報關單“境內貨源地”近期變化。2018年4月,原進出境檢驗檢疫部門職能及隊伍正式劃至海關總署,2018年8月,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正式實施,基於關檢融合背景,將原報檢單、原報關單申報內容整合為新版報關單。我們對比新舊版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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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比新版和舊版報關單填制規範,關於“境內貨源地”的填報說明並沒有發生變化。但也需注意到,兩單整合後,“境內貨源地”申報欄從原報關單表頭移至表體,也就意味著應對應商品項進行逐項填報。這對於出口企業特別是貿易型出口企業提出了更高的填報要求。

例如:某外貿公司分別自河北A廠家採購A1貨物,山東B廠家採購B1貨物,一同出口給境外C公司。則報關單表體商品項與“境內貨源地”應如下對應填報:A1——河北;B1——山東。

其次,我們再看“境內貨源地”對出口退稅業務的影響。

對於生產企業而言,應特別留意外購貨物出口業務,既要滿足“視同自產”認定,又要滿足報關單填報及出口退稅申報的要求。

例如:某廣州平板電腦廠商接到國外訂單,外商要求2月內交付20萬臺平板電腦,但該廠商自身產能不足,有5萬臺計劃委託蘇州某電腦廠商貼牌生產,回購後出口。以上業務符合財稅【2012】39號文有關“視同自產”認定規則,廣州企業出口報關時應對該產品分列報關,商品、數量與“境內貨源地”應如下對應填報:15萬臺——廣州;5萬臺——蘇州。其中購自蘇州的5萬臺,需在退稅申報時選擇業務類型代碼“STZC-02”,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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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貿企業而言,應特別關注“境內貨源地”、發票來源地一致性,如不一致將有可能受到主管稅務機關質疑。

此類案例常出現在以下情形:A外貿公司自河北B外貿公司採購貨物,但該貨物是河南C生產企業生產,A獲取B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報關單填制規範“境內貨源地”是C,如A公司申報退稅環節受到稅務機關的質疑,企業應結合報關單填制規範及實際業務開展情況加以說明。

針對上述案例,也有人問,是否可不考慮報關單填制要求,直接按發票來源地填報“境內貨源地”?這種操作能最大限度避免稅務機關的質疑,但也不乏出口通關環節遇到海關查驗,因“境內貨源地”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而被處罰的先例。

因此,出口企業對於報關單“境內貨源地”的把握應站在通關、退稅綜合視角,二者必須統籌、協調,步調一致。

最後,還是以一句“老話”作為結束語:道路千萬條,合規第一條;業務不規範,企業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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