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偶然所得”項目徵稅的,現在都有啥……

新《個人所得稅法》的所得項目設置,在原稅法基礎上做了調整,取消了原《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其他所得”。自新《個人所得稅法》頒佈施行以來,對於依據原《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照“其他所得”徵稅的應稅所得項目何去何從,一直受到廣大稅務人、納稅人的關注。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笫74號), 對原適用“其他所得”的十項所得予以明確,將其中的三項轉換為“偶然所得”、一項轉為“工資薪金所得”、六項予以清理取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一般來說,“偶然所得”應同時具備兩個特徵:一是偶發性。取得所得是偶然發生的,不是經常的、必然的結果。二是收入性。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其應稅所得的確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現行適用“偶然所得”徵稅的應稅所得共有九項,分別是:

一、累積消費抽獎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二、不競爭款項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7〕102號)規定,對於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後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並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三、有獎發票獎金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票兌獎機構依法扣代繳。

四、使用權獎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使用權作獎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9〕549號),規定,消費者在購物有獎活動中,取得的住房、汽車等實物的使用權,實質上是實物形態所得的表現形式,應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提供住房、汽車的企業代扣代繳。對於使用權獎項的應納稅所得額,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所獲獎品合理確定。

五、體育彩票中獎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彩票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7號)規定,個人購買體育彩票的中獎收入屬於偶然所得,應全額依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2號)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境外博彩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663號)規定,居民個人在境外取得中彩所得屬於“偶然所得”應稅項目,適用比例稅率20%。

七、提供擔保獲得收入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笫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悅。

八、無償受贈房產(不符合免徵情形)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笫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送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的贈與直系親屬、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人、依法繼承或遺贈的,對當事雙方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九、其他單位贈送禮品所得

《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笫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十、個人取得一次性獎金所得

《國家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293號)規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於何處,均不屬於稅法所規定的免稅獎金範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動隊隊歌徵集大獎賽獲獎作者的獎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覆函》(國稅函發〔1994〕448號)規定的“‘營多杯’中國體育運動隊隊歌徵集大獎賽而獲得的獎金收入”,因“營多杯”是單項賽事,結束後該文件沒有實際意義。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5〕98號)規定的“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因有獎儲蓄在2011年被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11年1月5日終止,儘管稅務文件有效,卻也不再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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