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新聞 英使調停老西開案始末

1916年11 月16日上海《申報》英文《京報》雲:老西開交涉由英公使代表英、俄、日三聯盟國,用友誼的從中調處,於前星期五日已議有端倪,後又經幾次曲折而中途廢止。茲錄此次談判之始末如下:上星期-日,英公使至外交部會見外交次長夏詒霆氏謂,承俄日二公使之請,欲為中法間之調停者,以便老西開案可以從速了結,並雲此事於彼(英公使)未回國以前可以完全結束。同時並申明日,所有經該公使議決之件,不經法代使之承認不得為有效。夏次長當即答覆雲,本部深願此事早日解決,惟今日所議之辦法,亦須經我國政府同意後,方得為正式之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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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雙方開議其結果,乃草訂一種開闢法人所要求之,一半為公共商埠之條件。至星期三日始將星期一- 日口頭所議之條件磋商就緒,用筆錄出。星期四早,英公使復至外交部謂,已與法代使商酌,欲將某項略為更變,夏次長謂,此項修正須商之於他國務員然後可。英使雲,中國當局不應若是遲延,夏氏答雲,自昨日與貴公使會商至今時方隔日耳,國務會議並未開會,則對於此案何從議決。英使謂,既如是,即請貴次長速與國務會議議決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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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星期五),英使館華文參贊巴氏至外部,適值夏次長接見天津代表未能會晤,即由某外交員接見,巴氏當即取出公文二件,一件乃將來中國遞交法使館之式,一件乃法使館遞交中國政府之式,其內容大致相同,略謂雙方議定由中國政府將老西開法人所要求畫人租界地之一半, 自行開放為公共商埠, 允許外人居住,置產營業,該商埠之地方行政由一特別市政會掌之, 直隸省長即為該市政會之會長,別以華法各一人為市政議員,並由會中聘外人一名, 總司該市政區內之工程及警察保衛等項,該外人應儘先以法人充之,區內居民應照常繳納國稅,而區內各項國家及地方稅皆由市政會徵收之。此條件於簽字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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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內執行,惟於執行以前,法人應將所拘華警送歸原處,並回復老西開上月二十日以前之原狀。巴氏當時要求允許簽字,然以夏次長與天津代表會商未終,遂無結果。夏氏當晚見此公文,以外人屢責我遲延非速辦不可,於是詳閱公文後.即時派員至英使館會見華務參贊巴氏,告以公文內容尚無大謬,惟關於恢復原狀一語,似應申明對於十月二十日以前中國在老西開所有之一切權利完全恢復之, 此乃字句間之修正實無偌大問題。巴氏則謂中國外交部如旁生枝節,英使館實不能再為出力,並謂設於明日十二時(星期六午時)以前不能完全許可,英使必不再為調處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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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次長得此消息以後,於星期六日早提出國務會議,其結果以此案既關係國土開放,即間接影響於主權,應先求國會同意,免將來失信於外人。夏次長回部後,即派員於十二時至一時之間至英使館會見英使朱爾典,傳夏次長之命,請暫待日,以便下午請求國會之同意。英公使謂中國果不於下午三時以前簽字解決,則調停即須中止。彼時夏次長以眾議員緊急電話,要求出席答覆老西開案,故未在都中,則三時以前必不能答覆英公使也,於是數日之磋商又呈中止之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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