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遲延供貨給購買方的違約金需要取得發票入賬嗎?

企業因遲延供貨給購買方的違約金需要取得發票入賬嗎?

今天在註冊會計師考試交流群裡和大家討論了一個問題,那就是銷售方因遲延供貨而給購買方的違約金是否需要取得發票,聊天記錄如下

企業因遲延供貨給購買方的違約金需要取得發票入賬嗎?

反正,我的觀點就是不需要取得發票,憑合同約定和對方開具的收據即可入賬,那麼為什麼有人覺得應該取得發票呢,那是因為他們混淆了價外費用的概念,或者在國家以票治稅的大環境下,難免戰戰兢兢,認為支出必有票,無票不入賬,當然根源上還是稅收知識不夠深厚

企業因遲延供貨給購買方的違約金需要取得發票入賬嗎?

光這樣說不太好,咱得引用原始文件規定吧,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以上原文的規定明確了價外費用有這麼多,雖然包括違約金,但是前提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而不是購買方向銷售方收取的,這是最本質的區別吧

既然講到了這裡,在擴展一下知識吧,是不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所有違約金都是價外費用呢?當然不是,因為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價外費用的範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請注意必須是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後,也就是說價外費用是伴生性的,假如應稅銷售行為壓根沒發生,那就沒有價外費用,比如客戶交了定金,後來又毀約,導致銷售行為未成立,那麼被沒收的定金就不算增值稅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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