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中發生設計變更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實行固定總價結算,在固定總價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因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實際工程量有所增加或者有所減少,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法院對此在實踐中如何掌握的?

根據我所律師多年實踐辦案經驗可知:法院對固定總價結算的合同,一般都是嚴格掌握。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會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如合同對工程價款調整有約定的,會嚴格依照其約定;如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法院一般會參照合同約定標準對工程量增減部分予以單獨結算;如無法參照約定標準結算的,法院一般會參照施工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

在司法實踐中,固定總價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以工程發生設計變更為由要求對工程價款予以調整的,主張工程價款調整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主要需要對合同約定施工的具體範圍、實際工程增加的面積或者數量、實際工程減少的面積或者數量、實際工程增加或者減少的原因、實際工程增減量對方當事人、工作人員、監理方等各方的簽字確認等證據進行舉證。

對此建議:在固定總價合同中如因設計變更需要對工程量進行增減量的,一定要各方當事人書面簽字予以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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